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对不当行为的诉权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对与损害业主利益的不当行为,具有独立的诉权。
这里的不当行为人可以是业主、也可能事承租人扥建筑物的占有人及其他人。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对与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人可以诉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和赔偿损失。业主委员会提出损失赔偿的主张,不当行为人履行赔偿义务的,可以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代受损害业主全体受领。
2、业主的撤销诉权
物权法第78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12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解读:
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享有管理权
②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提起单独或者共同诉讼
③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侵害业主权益的决定的,业主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撤销权应当在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1、有关车位、车库
a. 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b.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c. 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注意: 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车位车库数︰房屋套数)将车位、车库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 符合“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区分所有权意见 4】
2、共有权的保护——禁止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否则,
业主有权请求:
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
请求行为人将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用途的
——行为人对成本的支出及其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区分所有权意见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