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夏晶、刘伟 建纬律师,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作者。
在涉及小型商铺如咖啡店、甜品店、健身房、餐饮店等装修活动中,施工企业的资质问题一直都是比较受关注的和讨论的热点。本文将结合笔者的实务经验,从司法裁判规则角度,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该类活动中施工企业的资质及相关装修合同的效力问题进行探讨。
一、关于“小型商铺的装修活动”的界定
在讨论小型商铺装修活动的施工企业资质和装修合同效力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下“小型商铺”的装修活动的相关界定,以便各位厘清其中的法律适用。
(一)国家层面相关规定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地方层面相关规定(以上海为例)
根据《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以及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换言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可以不申领施工许可证。
(三)小结
因此,对于小型商铺装修活动的界定,通常以小型商铺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的标准进行划分。如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未根据实际情况设定特别限额的,则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作为界定标准。
二、司法实践及裁判观点
司法实践中,对于小型商铺装修活动产生的纠纷,有些法院以承揽合同纠纷的案由进行审理,对于承揽人而言,无须具备施工资质,不会产生因资质缺失而导致合同无效的问题;有些法院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案由进行审理,但对于施工企业的资质要求问题持有截然不同的裁判观点,具体如下:
(一)法院以承揽合同纠纷的案由进行审理,认定施工企业/个人不需要具备施工资质,合同应属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按照定做人的要求交付工作成果,并由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该规定并未对承揽人做施工资质的要求,因此相关装修合同应属有效。
在该类裁判案例中,法院一般以小型商铺的装修涉及工程资金投入量小,技术含量不高,对承包人无资质要求为由,认定该类装修合同应属承揽合同,合同有效,如以下案例:
案件一:(2023)皖0202民初4717号
法院认为,本案系徽居装饰公司与瑞戎汽车公司履行《室内装饰装修合同》时产生的纠纷,因案涉工程资金投入量小,技术含量不高,对承包人无资质要求,本案属于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
案件二:(2023)津0104民初9402号
据原告陈述,2021年9月左右,被告找到原告,要求原告对其租用的蛋糕店进行拆改和装修。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报价单,确定施工的价格为91,805.2元。法院认为,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完成工作,交付装修成果,被告支付相应报酬,双方之间构成承揽合同关系,现原告已经按照被告要求完成了案涉店面的装修活动,根据原告所提交的某报价表等证据可以认定报酬的金额为91,805.2元,被告应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装修费36,805.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三:(2024)内0927民初19号
法院认定事实为,2020年被告尉某某雇佣原告温某某对其位于镇的饭店进行装修,装修工程内容为外墙真石漆和室内刮腻子,工程结束后,最终结算装修费为177000元,被告给付了105000元,剩余72000元向原告书写欠条一份,承诺于2023年12月1日前全部付清。法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外墙真石漆和室内刮腻子的装修工程,被告却未付清装修费,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装修费72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二)法院虽未以承揽合同纠纷案由审理,但认定施工企业/个人不需要施工资质,合同应属有效
在该类裁判案例中,法院一般认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并未要求从事室内装修装饰施工,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故装修企业或个人未取得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资质,不属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合同无效的情形;(2)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虽然规定了核定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但并未明确规定未取得资质企业不得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且该规定系部门规章,不能作为认定民事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3)案涉工程不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的变动,且工程规模适中,装修活动不需要施工资质,因此不应认定装修合同无效。主要案例如下:
案例一:(2014)民申字第938号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并未要求从事室内装修装饰施工,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故本案朱宏强及其经营的天创设计室未取得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资质,不属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合同无效的情形。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虽然规定了核定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但并未明确规定未取得资质企业不得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且该规定系部门规章,不能作为认定民事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故朱某所持本案《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案例二:(2016)沪01民终4924号
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装修协议》,约定由凯兰帝装修承包刘某开办的永荣湾宾馆装修,由此产生的纠纷应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而非承揽合同纠纷。对于该合同是否因承包方缺乏相应施工资质等级而认定合同无效的问题,应当以是否属于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装修工程加以区分。本案中,刘某将其租赁的两层商铺开办永荣湾宾馆,并将该宾馆的室内装修发包给凯兰帝装修承做,双方签订的《装修协议》不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应当认定为一般性装饰装修合同。凯兰帝装修不具备室内装饰装修的施工资质,但其承包一般性室内装饰装修,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案例三:(2020)苏08民终3672号
法院认为,冠品装饰根据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对涉案店铺进行装修施工,不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变动等需要相应资质进行的建筑活动,且已交付使用,上诉人关于本案合同因被上诉人缺少相应装修资质而无效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认可。上诉人在二审中仍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因被上诉人原因致涉案店铺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故对其要求扣减10000元装修款的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三)法院认为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否则合同应属无效
在该类裁判案例中,法院均认为,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我国《建筑法》的规定,在开展施工合同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否则合同应属无效,如以下案例:
案例一:(2021)沪0117民初5945号
原被告双方签署《建筑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案涉漫猫咖啡店面进行装修,合同最终价款为28万元。后双方因工程款问题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故双方之间的合同应属无效。该规定一方面旨在敦促承包人取得相关资质再行施工,另一方面也敦促发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审查承包人的相关资质。若未取得相关资质,法律将对双方之间的合同效力进行否定性的评价。虽然合同无效,原告也有权就起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主张工程款。本案中,虽然原告并未实际完工,但此后被告委托他人进行施工,后又实际投入经营使用,应视为被告擅自使用,原告依法有权就其完工部分主张相应的工程款。
案例二:(2022)沪0118民初15081号
原被告双方签订《上海市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为案涉健身房提供装饰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总价1,691,644元。后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羽风公司作为装修公司,理应具备法律规定的资质,现羽风公司提供的上海市XX协会颁发的《室内装饰企业专业能力评价证书》非法律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颁发的资质证书,故本院认为羽风公司不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涉案合同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案例三:(2021)浙0481民初7243号
装饰装修作为业主或者使用人对房屋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只能是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不包括自然人。根据原告庭审中的陈述,原告以个人名义承包“海宁谷宴餐厅”装修工程项目,属于未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承包建筑工程,合同应认定无效。本案的装修合同虽为无效,但原告周某某为被告朱某某“XX谷宴餐厅”的装饰已经完成了所有工程,并已交付给被告,被告也将餐厅开业经营。依照现有证据,本案装修合同剩余141840元款项未支付。综合原被告双方的过错以及装修工程完工量,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4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认定。
总结
综上所述,尽管有些情况下装饰装修需要满足一定的资质要求才能进行,但在实际司法判例中,法院通常会根据装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施工难易程度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综合判断合同的效力。对于小型店面或店铺的装修,如果不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的变动或有特殊要求,且工程规模适中的,一般不会被判定为无效合同。同时,尽管部分法院认定合同无效,但工程款的支付问题并不会因此而必然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