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装修房买卖合同的特征
1.商品装修房买卖合同的概念。本指南所称的商品装修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交付之前经装饰装修已具备基本居住使用功能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相对于商品毛坯房,商品装修房,也就是俗称的“精装修房”、《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所称的“全装修房”,在房屋交付时已具备基本居住使用功能。商品装修房的基本居住使用功能,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必要功能空间如卫生间、厨房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完成。
2.商品装修房买卖合同的形式。
商品装修房买卖合同装修部分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1)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装修条款;(2)出卖人与买受人另行签订的装修合同;(3)经出卖人指示,买受人与第三方装修企业双方或者出卖人、买受人与第三方装修企业三方签订的装修合同等。
3.商品装修房买卖合同的界定。
房屋装修合同是否在法律性质上独立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结合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装修合同的订立、约定和履行情况综合判断。在毛坯房屋实际交付前装修房屋,交付标的物为装修房的,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处理;在毛坯房屋实际交付后装修房屋,交付标的物为毛坯房的,按照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