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证明
9.证明责任的负担与转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买受人主张装修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装修质量不合格的,适用举证责任一般规则,承担相应举证证明责任。
买受人应就其权利行使的期限、装修质量的约定以及存在的质量问题等基本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买受人已初步证明装修质量问题存在的,出卖人应对装修质量符合约定或合格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10.拒不提供持有证据的后果。
当事人对其持有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出卖人作为商品装修房的提供者,应当持有装修施工合同、装修施工图纸、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等证据。以样板房为装修质量交付要求的,出卖人还负有封存样板房以及说明样板房质量的义务。
诉讼中出卖人无正当理由未按照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关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出卖人申报的商品房备案资料等查明相关事实,买受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出卖人的,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11.专业性意见与司法鉴定。
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通过鉴定方式出具专业性意见的,意见出具人应当出庭作证。当事人未申请意见出具人出庭作证,或者经人民法院通知意见出具人拒不出庭作证的,该专业性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司法鉴定的,应予准许。
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鉴定申请或者经释明未申请鉴定后又提出鉴定申请的,确有必要,可予准许,但应依法予以训诫、罚款。
准许司法鉴定申请的,根据讼争装修质量问题争议的类别确定鉴定范围和鉴定方法,涉及减少价款的应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房屋装修价格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