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们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对报案事项不予立案或者不查处,那么下一步我们应该怎么操作?京平拆迁律师带您了解一下,我们可以选择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一、向上级公安部门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强拆报警起不到任何作用时,本应出警而未履行其职责的派出所或公安局,对被拆迁人作出了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此时应根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可以向上级公安部门进行复议,请求确认派出所或公安局的不作为行为违法以达到其履行职责的目的。
二、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规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因此,人民警察不按照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应视为未履行法定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我们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起诉公安机关。
三、提起立案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警察有保护公民人身财产的义务,在房屋被强拆后,如果报警没有人出警,或是有其他不作为的行为,我们可以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请求法院确认他们的行政行为违法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