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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约定原则上不能对抗债权人的强制执行

日期:2023-06-13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最高法公报:离婚财产分割约定原则上不能对抗债权人的强制执行

离婚财产分割约定原则上不能对抗债权人的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3期

裁判要点

不动产物权变动原则上以登记完成为生效要件。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对不动产归属的约定并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一方仅具有要求对方履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债权请求权。未进行变更登记,不能对抗债权人的强制执行。

基本案情

原告:付金华。

被告:吕秋白。

第三人:刘剑锋。

原告付金华与第三人刘剑锋系夫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中山二路房屋及北翠路房屋。其中中山二路房屋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刘剑锋名下,北翠路房屋产权共同登记在刘剑锋与付金华名下。北翠路房屋名下尚有银行抵押贷款,主贷人为刘剑锋。2007年10月29日,付金华与刘剑锋登记离婚。2007年10月31日,二人签订离婚协议,约定两套房屋归女方。上述离婚协议签订后,所涉的房屋产权均未发生变更登记。2008年3月12日,刘剑锋与案外人领取了结婚证,2012年10月30日经法院调解达成离婚协议并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刘剑锋因与吕秋白之间产生股权转让纠纷,法院判令刘剑锋归还吕秋白人民币20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吕秋白依据生效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查封了刘剑锋名下的中山二路房屋及登记于付金华和刘剑锋名下的北翠路房屋。

付金华就此查封向该案执行部门提出执行异议。法院执行部门裁定驳回付金华提出的异议。付金华遂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上海市一中院依照判决:驳回原告付金华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不动产物权变动原则上以登记完成为生效要件。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对不动产归属的约定并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不具有对抗外部第三人债权的法律效力。但实践中,也有法院认为在满足较高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对抗第三人。因此,在离婚时,一定要注意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办理相应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

一、关于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分割能否排除强制执行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该问题的看法存在分歧。单单从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来看,也存在不同情形:

1.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分割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在离婚协议中进行了房产分割,没有进行房产变更登记的,产生的是债权请求权效力,根据债权行为与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也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本案法院上海市一中院在裁判时持该观点,认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上述房屋产权均归原告所有,这是第三人对自己在系争房屋产权中所拥有份额的处分,该处分行为未经产权变更登记并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也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因系争房屋的产权未发生变更登记,第三人刘剑锋仍为系争房屋的登记产权人,其在系争房屋中的产权份额尚未变动至付金华名下,故在刘剑锋对外尚存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被告吕秋白作为第三人刘剑锋的债权人要求对刘剑锋名下的财产予以司法查封并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2.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分割可以有条件的排除强制执行

另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关于房产归属约定,综合考虑债务形成时间、离婚时间、是否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等问题,可以对抗债权人的执行。

与本案案情基本相同的另一公报案例【(2015)民一终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钟永玉与王光、林荣达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案】,最高院的判决持此观点,主要理由是:第一,离婚协议形成在前,债务形成在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夫妻之间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解除婚姻关系及有关财产约定的意思表示真实。第二,在《离婚协议书》签订之后,女方也一直实际占有、使用了诉争房屋,女方对案涉全部房产享有请求权。第三,女方享有的是将讼争房产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从成立时间上看,该请求权要早于债务人的金钱债权;从内容上看,该请求权系针对诉争房屋的请求权,而债务人的债权未指向特定的财产;从性质上看,债务人与男方之间的金钱债权是婚姻关系解除后发生的,是男方的个人债务,当时案涉房产已经不是男方的财产;从发生的根源上看,讼争房产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在钟永玉与林荣达婚姻关系解除之时约定讼争房产归女方所有。从功能上看,该房产具有为女方及子女提供生活保障的功能。与债权人的金钱债权相比,女方及其子女享有的请求权在伦理上具有一定的优先性。

二、权利人应积极推动自身权利的实现

从我们对相关案例的查找结果来看,大部分法院持第一种观点。即便要想离婚协议财产归属能排除执行,也必须达到较高条件,而且目前能支持的很少。“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在离婚时,大家一定要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办理相应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即使贷款没有能力一次性付清,也要想办法借贷或者出售后另行买房,这样才能避免因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被一方债务牵连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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