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厅关于预售商品房面积预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1-22
四 川 省 建 设 厅
川建房发[2008]510号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预售商品房面积预测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局(处),各扩权试点县(市)规建局、房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5号)的规定,现将预售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面积预测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房之前,应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测绘机构进行面积预测。委托合同应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二、房产测绘机构须按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面积预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房产测绘机构应对房产面积预测成果的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三、房产测绘机构在商品房面积预测中,必须严格执行《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和《四川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试行)》(川建发[2006]120号)等有关技术规定。预测工作完成后,应出具房产面积预测成果。房产面积预测成果应包括:总建筑面积、总套内建筑面积、总公摊面积、分户建筑面积、分户套内建筑面积、分户公摊面积;总平面图、分层分户平面图等。
四、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5号)规定,房产面积预测成果是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基础资料之一。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提供房产面积预测成果,并对其进行审核后依法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五、各市、州房地产管理部门应按《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商品房预(销)售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建发[2006]54号)的要求,建立健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实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备案管理系统。经审核合格的商品房面积预测成果,是建立楼盘信息表的依据。通过楼盘表的形式实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备案管理,进一步加强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动态监管。
六、商品房面积预测成果作为商品房预售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面积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在网上和售楼处公示商品房面积预测成果报告书和共用建筑面积的分摊情况。
七、自发文之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新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均按本通知执行。
四川省建设厅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