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城镇住房恢复重建进展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3-5
四 川 省 建 设 厅
川建房发[2009]92号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城镇住房恢复重建
进展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县(市)建设(房管)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汶川地震灾区城镇住房恢复重建的意见》(川府发电[2009]10号)文件精神和全省地震重灾区城镇住房恢复重建工作会议要求,现将做好城镇住房恢复重建进展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一)城镇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日报
在目前的工作日报基础上增加“正实施维修加固”情况,具体内容见附件一。
(二)城镇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周报
按目前的周报内容填报,具体内容见附件二。
(三)城镇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月报
建立月报制度,每月报送重建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见表附件三。
二、工作要求
(一)报送时间
日报于每个工作日中午12时前报送;
周报于每周三16时前报送,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节后第一天报送;
月报于每月5日前报送,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节后第一天报送;
(二)报送单位
报表由各市(州)建设(房管)部门汇总统计报送,各扩权县(市)报表经市(州)汇总后统一上报,不再单独上报。请每个市(州)确定一个部门、一位负责人统一负责日报、周报和月报的报送工作
(三)报送要求
日报、周报、月报相关数据应平衡一致,同一报表中的套数、面积、前后增量变化等数据应符合相互间逻辑关系。
日报、周报除填报本市(州)汇总数据外,须报送国定39个极重或重灾县(市、区)、省定12个重灾县(市、区)明细情况。月报须报送所有受灾县(市、区)明细情况。
日报、周报、月报须由报送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出,报表上请标明统计人员联系方式。
请各地确定专职人员负责统计报送工作,更换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的,请及时报告变更情况。
省建设厅将于每月10日前将各市(州)及51个重灾县(市、区)进展情况报告省政府,并通报各地。
三、报送方式
日报、周报、月报请传真至028-85568180或85534605;同时月报请发送电子邮件至scfdc@163.net。
联系人:何 毅,85568180
王希伟,85544471,85534605
四、其它事项
请各地认真阅读各报表说明,准确理解、掌握填报指标及要求,按时报送。若有不明情况,请至电谘询。
我厅将编制《城镇住房恢复重建工作专报》,定期报送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并发送各地。请各地及时将城镇住房恢复重建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典型事例和突出问题书面报送我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