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订<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3-10
四 川 省 建 设 厅
川建房发[2009]99号
四川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订<房地产交易与权
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市房管局(处):各扩权县建设 (房管)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订<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的通知》(建房[2009]2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达标单位的申报、考核、认定、复查程序和报送资料等相关事项,我厅川建房发[2003]17号文件已作出过详细的规定,因此,除复查时间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五年一次的新规定执行外,继续执行川建房发[2003]17号文件有关规定。
附件:房地产交易与权属规范化管理和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申报表
四川省建设厅
二00九年三月九日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文 件
建房[2009]2号
关于修订《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
管理考核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
随着《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的施行,对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进一步强化政府服务职能,提高管理水平,改善窗口服务,我们对2002年发布的《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建住房[2002]25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标准》和《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先进标准》(以下分别简称《一般标准》和《先进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单位,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负责认定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
二、申报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的,应当被认定为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单位三年以上(含三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原则上每年不超过3个,申报材料应于每年的3月31日前上报。
三、对申报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先进的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将组织有关专家对照《先进标准》逐条进行实地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符合《先进标准》的,将按照《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的规定进行认定。
四、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对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单位和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不能保持相应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改进,改进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认定部门撤消其相应称号。
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单位和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或规范化管理标准进行调整后,可申请复检,经复检符合相应标准的,继续保留其称号;经复检不符合相应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认定部门撤消其相应称号。未申请复检的单位,相应称号不予保留。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认真制定本地区规范化管理工作规划,不断促进和提高本地区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水平。同时,要认真做好本地区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的验收和上报工作,要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查看,加强资料审核,确保申报情况真实,认真出具验收报告。
六、2009年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工作继续按《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建住房[2002]251号)执行,2010年起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执行。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认定的程序与方法、材料报送、公布时间等继续按照《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的规定执行。
请各地区将工作中遇到的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告我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