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2-24
转发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9]46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抓好政策落实工作,高度关注政策变动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造成的影响,对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局反映。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9年2月24日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
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9]28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地要注意了解因国家对城市房地产税政策调整而引起的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情况的影响,及时向省局反映遇到的问题。对于城市房地产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执行的衔接问题,省局明确:对于在2009年1月1日前已批准享受定期减免城市房地产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如尚未到期,可在2009年1月1日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9年2月1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
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第546号令,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和组织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以下统称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缴纳房产税。为做好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的房产征收房产税,在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及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及时了解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的征收情况,对遇到的问题及时反映,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二、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在缴纳房产税时,均应将其根据记账本位币计算的税款按照缴款上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
三、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其征收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