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 旗下网站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政策法规 >> 房产政策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办理土地违法案件工作指引》的通知

日期:2017-09-16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310次 [字体: ] 背景色: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办理土地违法案件工作指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3-5

各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

现将《办理土地违法案件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学习贯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土地违法案件。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00九年三月五日

办理土地违法案件工作指引

为规范土地执法人员办案行为,做到事实认定清楚、行为定性准确、责任主体明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高质量高效率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国土资源部《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确定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种类

(一)非法占用耕地;

(二)非法占用基本农田;

(三)未经批准,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

(四)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农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五)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房;

(六)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二、认定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把耕地保护列为基本国策,有下列行为的应予以立案处理:

(一)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窑、建坟或者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

(二)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

(三)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的;

(四)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

(五)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

(六)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七)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予以立案处理的土地违法行为。

三、认定土地违法行为需依据的证明材料

(一)由规划、用地审批部门提供的,所涉用地无用地批准文件的证明;

(二)占用土地在进行建设之前的地类为非建设用地的证明(如卫星遥感影像图、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图、地形图等);

(三)现场土体已经硬化,耕作层已经破坏、正在施工或已建成建(构)筑物的现场拍摄照片;

(四)查丈勘测定界图及报告;

(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四、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

(一)《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国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二)《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

(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七十五条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国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并处罚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四)《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五)《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国土部门责令返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六)《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国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

(七)《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国土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建设单位或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五、办理土地违法案件的工作流程

(一)国土所经办人巡查或接到举报发现疑似违法用地情况的,应当向当事人了解有关情况,详细记录,写入巡查日志中。

(二)国土所对违法占地挖土、填土、堆土、堆放物品和排放淤泥、建筑垃圾行为的当事人依法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要求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签收,一式四份,送执法监察大队一份,镇(街)一份,存档案一份。

(三)国土所对已在违法用地上进行建设的当事人依法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要求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签收,一式四份;送执法监察大队一份,镇(街)一份,存档案一份。

(四)在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1个工作日内,国土所应报告执法监察大队,执法监察大队再报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按照《关于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意见》规定各部门在土地执法中承担的职责,填写《查处(协同查处)违法用地告知函》,告知相关部门对违法用地进行查处或协助查处,并同时抄送承担共同责任的区(县级市)党委、政府、镇(街)、城管、规划、建设、纪检监察、公安、检察院、发展改革、工商、环保、林业、农业、电力、自来水、供气等部门。

(五)国土所认定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由国土所经办人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经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批准后立案。

(六)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拍照和测量,记录拍摄时间。对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对构成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测量单位出具勘测定界报告,房屋鉴定机构出具房屋基础压占破坏土体报告。

(七)国土所发出《土地违法案件询问通知》,指派两名(或以上)经办人负责调查取证,向当事人、证人或者关系人提出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并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八)国土所经办人整理案件,撰写《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和填写《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情况表》。

(九)国土所经办人将第(七)点准备的有关材料送区(县级市)执法监察大队档案岗,做好登记后,移交给案件岗处理。

(十)执法监察大队领导自登记收到案件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召开会审会。特殊、重大、疑难案件应在收件后7个工作日内,召开会审会议。会审会议由执法监察大队领导主持,区(县级市)局产权科、规划科、用地科和相关国土所主要负责人参加。会审情况及议定事项应作书面记录,由参加会审的成员签名。如会审小组认为案情特别重大的,可提交区(县级市)局领导班子讨论决定。

(十一)执法监察大队案件岗撰写《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给国土所经办人。

(十二)国土所在收到案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告知书》和《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将《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告知书》及时送达违法用地当事人。

(十三)当事人收到《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要求陈述和申辩权利的,执法监察大队应当举行听证会。此外情形,不举行听证会。不听证的案件,国土所将《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违法用地当事人。

(十四)听证会由执法监察大队主持,法律岗负责组织听证,当事人、证人等参加。听证笔录应当记录当事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和执法经办人对法律、法规的解释等。听证申请书由国土所经办人员审查,移交给执法监察大队法律岗。审查内容包括:

1.申请听证的当事人姓名、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

2.申请听证的具体事项;

3.申请听证的依据、理由;

4.申请听证的时间要求,当事人是否在告知限定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

(十五)执法监察大队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通知国土所将《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并填写送达回证。

(十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拒绝签收的,则可留置送达或张贴在违法用地现场和村务公开栏,并拍照留存;同时,在存档案的决定书上说明原因,并要求当地村干部(非村违法用地的)、镇规划建设办(街道城管科)或城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名确认。

(十七)经办人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将案件材料移交给执法监察大队案件岗,由案件岗撰写《土地违法案件结案报告》,并将案件材料移交给执法监察大队案件岗,经执法监察大队主管领导批准后结案。

(十八)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案件,由法律岗作为案件委托代理人,国土所经办人协助委托代理人的工作。代理人按规定期限做好应诉工作。

(十九)涉及当事人触犯刑律或党纪政纪的,执法监察大队案件岗编制移送案件材料,撰写《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行政处分建议书》、《党纪处分建议书》,并将案件当事人移送公安、检察院、法院或纪检监察部门办理。

(二十)执法监察大队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土地犯罪案件时,应同时向同级检察院备案,并抄送市执法监察支队。移送案件的执法监察大队收到公安、检察院和法院受理案件的书面通知后,由法律岗将收文交给国土所。如果公安机关退回不予受理,移送案件的执法监察大队应当及时向检察院反馈,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的可以建议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二十一)所有对外的发文,均加盖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查处违法用地和矿产专用章。

六、办理整改违法用地案件的工作流程

(一)国土所经办人在巡回检查或接到举报发现疑似违法用地行为的,应当向当事人了解有关情况,详细记录,写入巡查日志中。

(二)国土所对违法占地挖土、填土、堆土、堆放物品和排放淤泥、建筑垃圾或已进行建设的当事人依法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要求当事人签收,一式四份,送执法监察大队一份,镇(街)一份,存档案一份。

(三)对当事人自动履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的,国土所做好拍照等取证工作,制作违法用地情况报告,呈执法监察大队领导审批结案后,国土所将案件送区(县级市)局档案岗归档。

(四)通知书发出后,当事人未自行履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国土所经办人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经国土所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五)国土所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拍照和测量,照片要求有拍照的时间纪录。对勘验情况和结案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六)两名(或以上)经办人负责调查取证,向当事人、证人或者关系人提出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并由经办人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七)在询问过程中,当事人对国土部门提出的违法用地事实及提出整改要求无异议的,在规定时间内自愿整改复耕复绿的,国土所可以直接发出《整改违法用地复耕复绿通知书》。

(八)当事人对违法用地进行整改、复耕复绿的,国土所做好拍照等取证工作,制作《土地违法案件结案报告》,呈执法监察大队领导审批后结案。国土所将案件送档案室归档。

七、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的查封工作

(一)遇有违法用地单位或个人、接到《责令停止违法用地行为通知书》后,拒不停工的,作出通知的国土所报告执法监察大队,执法监察大队发出《查封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有权或会同有关单位对继续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予以查封,被查封的财物,由作出决定的执法监察大队加封条,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

(二)被查封人抗拒执法监察大队实施查封的,或者被查封人隐藏或者转移已被查封财物的,执法监察大队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WAP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