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关于规范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商业广告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4-20 【作者】 【来源】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规范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商业广告管理的通知
成房发〔2015〕59号
各区(市)县房管局,工商局(市场监管管理局),成都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国土房管局,各物业服务机构,各业主委员会:
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小区(以下简称“小区”)内商业广告的设置和管理,切实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构建稳定和谐的物业使用与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适用范围。除《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关于小区广告调整范围内以外的小区广告管理适用本通知。
二、小区内商业广告设置程序。
小区内商业广告设置应当征得业主大会、物业服务机构的同意。
小区现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或《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对小区内商业广告经营设置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约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除外;没有约定的,小区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大会对小区内商业广告经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行表决方案表决,通过后,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与广告发布单位签订协议,也可由业主大会委托物业服务机构与广告发布单位签订协议;未设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机构将广告经营方案在小区内征求全体业主,业主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小区内商业广告经营方案表决公示。征求业主表决意见时,方案内容应在本小区共有部位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业主无异议后,再次公告全体业主后实施。业主有异议的,由经营方案制定公示方负责解释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实施。
四、小区内商业广告协议。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机构等广告经营单位与广告发布单位应签订权责明晰的协议,就广告发布位置、发布时间、发布内容、费用标准、责任承担等进行详细约定,且不得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约定。
五、小区内商业广告内容。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以及第一、顶级、极品等绝对化用语;
(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九)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十)弄虚作假的;
(十一)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发布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医疗(医学美容)等广告,须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广告协议中应当就“不得发布涉及生殖系统、泌尿系统、肛肠、不孕不育、乳腺疾病和丰胸的产品或服务广告内容;严格控制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四类广告的发布,多媒体显示屏不得在6:30至9:30,11:30至12:30,18:30至20:00三个时段播出上述四类广告等干扰业主正常生活的事项”等内容进行约定。
除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发布的广告外,经业主大会同意,小区可就本小区禁止或不宜发布的广告内容自行作出具体约定。
六、业主委员会或经授权的物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小区内商业广告管理制度,指定人员对小区内商业广告内容、发布方式、发布时间等是否符合广告协议和相关约定要求进行审查。
七、小区内商业广告权益归属。小区共有部位商业广告经营收支属全体权益人共有,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机构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或方案约定,定期向所有权益人公布收益情况并自觉接受权益人监督。
对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开展经营且无分配、公示约定的,经营单位应当补充约定。
业主大会决定委托物业服务机构代为管理商业广告经营,应向其支付报酬。
八、规范设置小区内商业广告。小区广告牌应当清洁、美观、完好,用字规范,悬挂牢固,保障使用安全;广告牌残缺破损、污渍明显、缺笔少划的,应当及时更换、修复;不得在小区内设置布幅、横幅广告。
小区宣传栏应当发布公益广告,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九、本通知生效前设置的小区商业广告,经营单位与发布单位无约定或约定事项不符合本通知的,应根据本通知精神及时补充约定。
十、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辖区内的日常巡查工作,对违反本通知精神的单位和个人,要限期整改;对未按要求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和信用记分;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依法予以处理。
十一、各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小区的指导,及时受理业主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广告行为。
十二、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市房管局 市工商局
2015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