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于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惠及面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4-15 【作者】 【来源】
鄂建文〔2016〕2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县市(区)办事处,总工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十三五”规划,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惠及面,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纳入制度范围,积极支持新市民利用住房公积金购租住房,扩大住房消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通知如下:
一、适应新形势,深刻认识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意义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住房制度向货币化分配转变起到了重要作用,推动了住房市场商品化,加快了城镇住房建设,改善了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在新的经济形势下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惠及面,有利于支持职工住房消费,稳定房地产市场,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对新型城镇化建设,推动农民工、新市民进城购租住房也有着重要作用。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工会组织要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制度惠及面的重要意义,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加大建制扩面力度,真正让广大农民工、个体工商户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惠。
二、加强督促检查,贯彻落实两个《条例》
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总工会要联合有关部门开展督促检查,重点推动非公企业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将职工住房公积金纳入集体协商内容,将缴纳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合同》,为非公企业职工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采取灵活政策,增强制度吸引力
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将农民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为其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创造便利条件。针对农民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流动性大的工作特点,实行灵活政策,在缴存方面实行低门槛准入,在贷款购房上要大力支持,鼓励农民工、新市民购租住房。要积极与乡镇基层工会组织、受托银行合作,加强乡镇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打通服务基层最后一公里。
四、联合开展宣传活动,扩大制度惠及面
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工会组织要采取多种方式宣传《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通过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日活动,充分利用报纸、网络、手机APP、宣传片等宣传媒介,加强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让住房公积金政策进机关、进单位、进企业、进社区、进楼盘,提高住房公积金政策知晓度,展示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改善职工住房条件上发挥的作用,形成舆论宣传正能量。
五、聚集各方力量,加大工作力度
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总工会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住房公积金建制扩面工作。各级工会组织要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建议等情况,在会同劳动监察或有关部门开展劳动关系执法检查活动时,可把单位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情况纳入检查内容,对有条件落实而没有落实的单位要责令整改;各级工会要依法对用人单位履行集体合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各级工会要将企业是否依法依规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企业参加优秀企业、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五一劳动奖状”评选,负责人参加优秀企业家、劳动模范和“五一劳动奖章”评选的重要条件,列入考核并提出要求;对用人单位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其在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总工会
201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