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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监督指导意见

日期:2017-08-08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146次 [字体: ] 背景色:        

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监督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16-3-28 【作者】 【来源】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局属相关单位:

《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监督指导意见》已于2016年3月22日经第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局市场监管处。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2016年3月28日

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监督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行为,切实维护买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商品房预售方案或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拟定的交付使用时间,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向买受人交付预售的商品住房。发现有不能依合同约定按期交付使用和不具备合同约定交付条件而强制交付使用的,要及时纳入辖区重点监督项目台账,并向当地有关部门发出维稳风险预警。

第三条 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掌握的拟竣工交付商品房的项目名单,及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实拟交付情况,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善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的管理流程和应急预案,必要时可约谈企业相关负责人,防控交房中的维稳风险。

第四条 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以下指导服务:

(一)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并落实涉及交房启动、风险排查与评估、交房准备、交房实施、交房反馈等环节,包括查验、整改、应急预案、管理流程、投诉受理处理等内容的交付使用工作方案。

(二)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的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前,依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买受人关于交付商品住房的时限和注意事项。

(三)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需延期交付预售商品住房的,及时书面或依约定方式告知买受人真实情况和正在采取的措施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等,并保持与买受人的信息沟通。

(四)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使用的商品住房项目中,规范设立总平面示意图、房屋楼栋号标识、行驶方向指引及提(警)示等的标识标牌,字迹、图例应清晰,有条件的可中英文双语标注;商品房分期交付使用的,交付工程与在建工程之间有明显的、有效的隔离设施,不合用内部道路。

第五条 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约向买受人公示以下资料,并按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

(二)商品房面积实测报告;

(三)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查验情况;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公示的其他资料;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受理处理商品房交付中投诉的相关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

第六条 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预售商品住房时,依约按以下程序做好相应工作:

(一)核实购房人身份。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买受人交付商品房时,应当核验买受人身份(包括多个买受人);买受人本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场而委托他人或其他组织代为办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核验买受人的书面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查验房屋状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买受人或其委托的他人、其他组织现场查验房屋状况,查验双方应当对房屋交接查验情况予以记录;

(三)确认房屋建筑面积及相关费用结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买受人确认房屋建筑面积,并依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结算实测与预测面积差异产生的费用;

(四)办理房屋占有、使用的交接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办理完前述手续后,应当转交房屋钥匙,并签收房屋交接单、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等资料后,完成预售商品住房的交付使用。

第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交付使用的预售商品住房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举,也可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有关约定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第八条 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中,涉及工程质量、规划或设计变更、公建配套设施、园林、噪音、排污、消防设施、人防工程、特种设备、广告与合同内容、税收、收费等问题的,买受人可向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第九条 商品住房买卖双方的相关权利义务由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因违约而导致的矛盾纠纷由双方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条 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中有未落实本指导意见第五条、第六条的,可予以通报批评、记减信用分等处理,同时报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一条 其他商品房的交付使用流程监督,可参照本指导意见进行。

第十二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五年;原《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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