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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装修

装修工工作过程中受伤谁担责

日期:2015-03-19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322次 [字体: ] 背景色:        

装修工工作过程中受伤谁担责

作者:夏邑法院 吴传华

2005年6月,夏邑县一装修工李某,为某酒店搞装修。双方约定了价格,装修标准,并由李某自己提供工具,在一个月内完工。后李某在工作过程中不慎从梯子上掉下来,肋骨被摔断二根,用去医疗费用5000余元,李某与酒店老板费某因医疗费的分担而发生纠纷,李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费某赔偿医疗费等损失。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酒店老板费某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在整个装修中,李某与费某之间构成了雇佣关系,费某为雇主,李某为雇工。李某应费某的雇请,在其酒店为其进行装修,在李某进行装修时,费某在现场监督指导,对李某的工作进行指示安排。李某与费某虽是按双方的协议来计算报酬,但李某在工作过程中接受了费某的指示安排,李某实际上仍是出卖自己的劳务而获取报酬,应视为雇佣合同法律关系,故费某作为雇主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费某不承担赔偿责任。费某和李某事先对装修的、标准、价格、完工时间进行了口头约定,李某的工作时间是由其自己决定的,工资的计算也是按口头协议的内容进行计算,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李某的工作实际上是在约定的时间内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向费某交付劳动成果的过程,故本案的法律性质应定为加工承揽关系,李某为承揽人,费某为定作人。承揽人在完成工作时造成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本案中李某系利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在操作过程中受伤,费某并无过错,事故系因李某自己疏忽大意所致,故费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该案件我们首先要区别加工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从劳务的性质上来分析,在加工承揽关系中,双方地位平等,劳动是一种“独立劳动”,从事该工作的人可以自行安排工作时间,只需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交付工作成果即可。而在雇佣关系中,雇员与雇主之间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员的劳动是一种“从属性劳动”,其目的是出卖自己的劳务而获取报酬。

二是从目的上看,雇佣关系中,雇佣合同的标的是雇员无形的劳务给付,以供职给劳务本身为目的。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合同的标的表现为物化的劳动成果,重在有形的工作的完成,以提供通过劳务产生的工作成果为目的。可见,雇佣关系偏重于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行为,承揽关系则偏重于完成的劳动成果。

三是从报酬的给付方式上来看,雇佣关系中工资一般是计时工资,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报酬则一般是计件报酬。如在农村中存在的“总工”和“包工”,不过这一分类标准并不明确,需结合具体案情来综合判断。

由以上,我们不难看出,本案中李某与费某之间应是一种加工承揽关系,李某自己提供工具利用掌握的装修技术,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交付工作成果以获取报酬。费某作为定作人虽也在场监督,但这个监督主要是监督检验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的质量和工期等,包括防止承揽人违反合理工序及偷工减料的行为,而不具有雇主对于雇员的那种管理、支配和指示的权力,承揽人对定作人没有人身领队关系,我国《合同法》第260条中也规定了定作人监督的权利:“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因此,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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