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装修合同中,定做人就是业主。合同签约后,履行是关键,业主作为定做人应承担下列责任:
(1)解除合同的责任。业主可以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前解除合同,但必须赔偿装修公司的损失。
(2)中途变更合同的责任。如果业主中途变更装修工作的要求,给装修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业主变更合同规定的验收单位,并因此使装修公司多支出的费用,应由业主承担。
(3)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装修材料的责任。合同约定由业主提供装修材料的,如果业主所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则应当负责更换、补齐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应赔偿因此给装修公司造成的损失。
(4)未如期接收装修后的房屋的责任。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接受装修成果,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除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规定偿付利息以外,还应当承担装修公司对该房屋装修后所实际支付的保管费和保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