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合同系“双务合同”,也就是说,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呈对应状态,即每一方当事人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即为按约履行,否则就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在房屋装修合同签订后,装修公司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1)不能按期完成工作。装修公司不能按照业主的要求,在约定时间内完成装修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2)迟延交付。装修公司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竣工房屋的,支付违约金还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支付相应的利息。装修公司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3)装修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业主同意接受的,按质论价,减少报酬;业主不同意接受的,装修公司就应负责返工重做,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4)擅自更换业主提供的装修材料。装修公司应按业主的要求重新替换材料,如因此逾期交付应承担违约责任。
(5)对材料保管不善。装修公司应当妥善保管业主提供的装修材料,并应承担在其占有期间装修材料毁损、灭失的风险,如因对业主提供的装修材料保管不善,致使其毁损、灭失的,应赔偿业主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6)擅自转包装修项目。装修公司不能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将其承揽的装修项目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否则在业主不解除合同的条件下,装修公司应当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业主负责。
(7)向他人泄露有关房屋装修的秘密。装修公司应当按照业主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业主许可,不得留存装修图纸等技术资料。
(8)质量瑕疵的担保责任。如装修公司委托其他人承担部分装修工作,他人承接部分发生质量瑕疵的,装修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
例如,张先生买了一套二手房,他看到了永建装饰装修公司的广告资料,就委托该公司为其加工安装门窗。双方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合同约定了质量要求、技术标准、验收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永建公司开始施工,后来张先生发现所有门把手和窗折叶都不符合双方合同中约定的质量要求,装修公司显然是使用了粗制滥造的劣质产品,并且已经导致门窗外观和实用性严重受损。经调查,永建公司由于人手不够,将加工门窗把手和窗折叶的工作交给了广隆装修公司。张先生遂向永建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产生的相应损失。永建公司辩称,其将该部分工作交给广隆公司完成并未违约,且门把手和窗折叶引起的质量问题应该由广隆公司对此负责,张先生应直接向广隆公司索赔。
本案中,永建公司承揽了张先生房屋的门窗安装工作,其中的门窗把手和窗折叶应视为辅助工作,虽然未经张先生同意,永建公司将该项工程转给广隆公司完成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作为承揽人永建公司应对次承揽人广隆公司完成的工作对定做人张先生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赔偿其所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