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两年后,原股东才知道该事宜,其起诉至法院要求分配公司剩余财产,应如何处理?
问题:甲、乙两自然人设立A公司,甲占40%,乙占60 010的股权,甲、乙2002年1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甲将40%股权转让给乙,乙支付转让款,但乙未支付,也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甲未再参与A公司经营管理。2003年6月,乙伪造甲的签名,形成股东会决议,决定注销A公司。随后依原公司的规定在报纸上公告三次,即注销了公司。注销时A公司有剩余财产,乙将财产交由其控制的B公司接收。2005年8月,甲知道公司注销事宜,起诉至法院要求分配A公司的剩余财产,本案如何处理?问题:注销时,甲是否还拥有A公司的40%股权?本案甲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解答:(1)本案中甲、乙仅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但并没有实际履行,乙未支付转让款,双方也未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股权登记,40%的股权实际也未能移交乙所有。那么,建立在股权转让协议未实际履行的前提下,甲仍享有其持有的40%的股权,当然也就没有丧失A公司股东权地位。
(2)单纯从时间概念上看,从2003年6月公司注销,到2005年8月甲提起诉讼,甲已超出两年诉讼时效的期间保护。但按照公司注销必须经过清理的法律规定,乙在注销A公司之前,应与甲进行公司债权债务清算,如果乙认可甲已退出公司,也应当给甲打个拖欠股权转让款的欠条,现在是没有打这个欠条,可以视为甲的身份、乙的身份都没有改变。按照公司清算的规定,公司注销前甲和乙应当对公司清算,未经清算就不能注销工商主体资格。所以,甲有权诉请法院责令两股东对公司进行清算,同时,甲也可以要求乙对甲占公司40%股权范围内的财产的请求权。这样理解,甲对乙的诉权是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