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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如何理解最高法院《建筑承包司法解释》第2条与第4条两条款的精神

日期:2013-01-10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252次 [字体: ] 背景色:        

《建筑承包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我们认为,尽管合同无效,但由于施工方履行合同义务达到了发包方对工程的质量要求,承包方付出劳务与收取相应的工程款形成了相对应的关系,并且并无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也并非有意的违反法律规定,对此,人民法院处理类似案件应当判定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约定的或者与其资质相适应的工程款。

而对于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合同,由于转包、分包的合同当事人均具有违法行为,不但是不劳而获,而且可能发包给无资质的公司企业施工,质量隐患极为严重,有的后果不堪设想。所以,在具体处理上掌握的应当严格一些。处理这类案件,首先应考虑到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的基本原则,工程质量不合格、拖延工期给发包方造成损失的,违法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按照《民法通则》等法律的规定,做出收缴非法所得的处理决定,如果承包方违法情节轻微,付出了合同约定的相关劳务,承包方有权取得劳务报酬。对于不符合资质的承包方,承包方只可按照相应的资质条件收取劳务费,并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收取劳务费。在处理类似案件中,主要应当分清违法的性质、情节的严重程度,不宜对一般违法或者合同无效的情况做出较为严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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