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要履行合同时,新设公司丙(为有限责任公司,甲是丙公司的小股东)取得了法人资格,因为甲乙公司的建筑标的是建厂房(实际是丙公司的厂房),因此实际履行合同的是丙公司与乙公司,包括工程建设期间以及工程竣工结算都是丙公司和乙公司操作并盖章的。现因拖欠支付工程款.乙起诉甲、丙承担连带责任。作为甲公司,是否可以抗辩:甲公司已把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丙方,因此甲公司不再承担民事责任?
解答:根据所介绍的案情,实际是要解决一个债务转移还是债务加入的问题。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债权人、债务受让人三方之间签订一个债务转移协议,原债务人承担的债务,转由新债务人承担,且经过债权人同意。而债务加入则是指除了原债务人履行债务以外,新的债务人向债权人表示或者以实际行动表示愿意承担本案的债务,其地位是债务人而并非唯一债务人,是与原债务人并列的债务人。
根据本案案情,丙公司是甲公司的投资公司,所建厂房又是甲公司与乙公司所签合同的标的物,实际上的权利义务主体承受者是丙公司,而从合同关系上看,丙公司却不是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从实际履行情况看,丙公司一直作为履行一方的主体出现,并且与乙公司结算工程款等,说明丙公司承担了该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但其仅仅是身份不同而已。根据上面所做的区分,丙公司属于加入的债务偿还人而非唯一的债务人。当发生纠纷时,乙公司有权向甲公司主张权利,当然,在丙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乙公司也可以向丙公司同时主张权利。如果认为甲公司已经把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了丙公司,则应当举证证明,丙公司是合同项下的唯一债务人,甲公司已经经过乙公司认可,不再是合同项下的债务人。否则,甲公司难以摆脱本案尚拖欠的工程款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