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参考《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了“情势变更”条款: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该条规定主要解决合同订立后显失 ①贺小荣:《(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的解读》,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5年第1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0~ 33页。第一章合同纠纷案件疑难法律问题解答71公平的问题,一方面为各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取得最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而适用情势变更提供了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在实质要件上作出了规定,从而也规范了人民法院在情势变更的适用方面的自由裁量权。这就是说,在合同订立的时候是公平的,而合同生效后由于社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使一方当事人遭受重大的损害,造成双方当事人利益上显失公平,按照实际情况履行不了的,就可以在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下,审慎、严格地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目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还没有具体的操作规则,也没有相对丰富的经验可以借鉴,很大程度上要由法官根据情况来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