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某诉沁阳市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协议案
基本案情
2007年,沁阳市为推进县东街市宾馆十字口改造项目,拟征收改造范围内贺某某的房屋,就贺某某房屋拆迁补偿一事,双方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约定按照同楼层等面积的方式进行置换,并约定协议签订起24个月内交付置换房屋。协议签订后沁阳市人民政府未按协议约定时间向贺某某交付置换房屋,也未支付违约金、补偿款,贺某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置换房屋并支付违约金。
裁判结果
经焦作中院主持,贺某某与沁阳市人民政府达成和解协议,贺某某得到了应有的补偿,法院作出行政调解书确定了协议效力,贺某某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典型意义
行政协议具有合意性的显著特征,行政机关依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也是建设诚信政府题中应有之义。本案行政协议签订后,行政机关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经人民法院协调,双方签订新的协议,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得到保障,政府的公信力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