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1356号
中建四局六公司(本诉原告、反诉被告)
安徽唯客公司(本诉被告、反诉原告)
本诉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判令安徽唯客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补偿金、判令原告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等等。
反诉请求:判令中建四局六公司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违规违约金、未履行法定维修义务产生的维修费、逾期完工违约金及损失和其他违约金、损失。
法院观点(摘录):安徽唯客公司在一审庭审辩论结束前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中建四局六公司支付违约金、维修费、经济损失等,鉴于安徽唯客公司在法庭组织的双方对账过程中,无正当理由对双方之前已确定的部分工程款不予签字确认,在本案鉴定过程中,其不按照法庭组织双方协商约定的方式预交鉴定费用,且在中信公司作出鉴定意见书初稿之后又提出反诉,明显属拖延诉讼。同时,安徽唯客公司的反诉属独立的诉讼请求,本院决定不与本案合并审理,安徽唯客公司可另行主张……合并审理的目的,在于既能贯彻“两便”原则,减轻当事人讼累,节约司法资源,又能防止法院在处理有关联的问题中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从而保证法院裁判的正确性和统一性……合并审理并非反诉的目的,只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反诉与本诉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不合并审理。分开审理也不应影响反诉的成立。本案中安徽唯客公司的反诉请求另行主张,并不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纠纷的解决和裁判矛盾的剔除,也不会对安徽唯客公司的实体权利造成影响,且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及时解决纠纷。故,一审法院的处理并无明显不当。安徽唯客公司上诉提出部分证据未进行审查。经查,该部分证据实际系安徽唯客公司用于证明其反诉主张,因安徽唯客公司的反诉并未在本案中合并审理,一审法院未对该部分证据进行审查,并无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