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丹 I 作者 上海二中院 I 来源
努力奋斗的人们希望有个温暖的“港湾”,而缴纳契税是购买房屋并最终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必经之路”。然而,购买房屋并非都一帆风顺,契税缴纳也会引起新类型纠纷。这让我想起之前办理过的一起关于契税缴纳的案件……
1
帮忙买房,登记在姐姐名下
25年前,隋某远赴日本工作。
15年前,隋某用10年努力拼搏所获积蓄委托姐姐帮他在上海购买房屋。姐姐用该笔款项购买房屋后登记在自己名下,并写信告知隋某,代其将房屋出租并保管租金。
5年前,隋某回到上海,但久违的亲情也随着他与姐姐对房屋的权属之争而逐渐淡漠。隋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
经生效民事判决,该房屋所有权归隋某所有,姐姐协助隋某办理过户手续,相关过户费由隋某自愿承担。隋某感受到了司法的公正,他多年的努力奋斗并未付之东流。
2
缴纳生疑,因契税讨说法
隋某在办理过户手续时,税务机关参照房屋买卖的契税税率,以房屋过户时评估价格为计税依据,征收了契税8万余元。
隋某心生疑惑,该房屋仅在15年前发生过一次买卖,姐姐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已经缴纳了契税,现在他是根据法院判决取得房屋所有权,并不是因为买卖房屋,税务机关此次征收契税系重复征税。
于是隋某申请税务机关退还缴纳的契税,税务机关针对隋某的申请作出不予退税决定。
隋某以税务机关为被告诉至法院,希望法院就其是否应该缴纳契税给出答案。
3
释法解惑,息诉纷争止
隋某为自己需要再次缴纳契税深感不解,他认为,房子本身就是他的,当初买时姐姐只是帮他购买,买房的资金也是自己出的,实际上当初买房时他就已经缴纳过契税。
现在法院对房子的所有权问题也已经进行了确认,自己和姐姐之间产生的过户行为,在他心里只是“物归原主”。
既然是法院确认“我的房是我的房”,对隋某而言,他认为自己实际是两次缴纳了契税,这也成为了他心头绕不开的结。
而实际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之规定,缴纳契税义务的基础是发生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客观事实,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一方应当作为纳税义务人缴纳契税,即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构成缴纳契税的应税事实。
在本案中,隋某通过民事诉讼确权,根据生效判决登记为房屋权利人,从权利外观上看,涉案房屋不动产登记权利人由姐姐变更为隋某,隋某承受了房屋权属,确发生了应税事实,所以隋某的确应该缴纳契税。
而税务机关15年前征收契税是基于姐姐接受隋某委托购买房屋并登记为权利人的应税事实,并不能因此认定税务机关对隋某征收契税系重复征税。
此外,承受房屋权属的方式不同,征收契税的税率也不相同。从行政法律关系看,隋某通过生效民事判决取得房屋所有权,确实不同于直接购买房屋而承受权属的应税事实;但从民事法律关系看,隋某之所以能过通过民事诉讼确权取得房屋所有权,确因其15年前的委托购房。
综合考量上述因素,税务机关参照买卖取得房屋权属的方式确定税率,并以实际承受房屋权属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为计税依据,向隋某征收契税,符合契税征收立法本意并具有合理性。
最终,该案判决驳回了隋某的诉讼请求。经过法院详实的释法析理,消除了隋某心中困惑,隋某服判息诉,他的生活也回归了宁静。
在我们日常的审判中,常常会有当事人为了某一个争议点困惑、纠结,最终让自己深陷其中,工作生活都受到了影响。我想,司法裁判不仅能够明辨是非,定分止争,更应该成为解锁当事人心灵的一把钥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