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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开发商不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而将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出卖给业主之外的第三人,其效力如何认定

日期:2012-04-13 来源:北京房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地产律师 阅读:368次 [字体: ] 背景色:        

第五条 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

解读:《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开发商将车位、车库高价出售给小区外的人停放现象而对车位、车库的流转所作的必要的限制,体现了对房地产市场(车位紧俏、停车难)的干预。理论上车位、车库本身是小区的重要辅助配套设施,在功能上应以满足本小区业主需要有前提。怎样才算是“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开发商不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而将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出卖给业主之外的第三人,其效力如何认定?此条在在性质上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了该规定而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说是可撤销的?满足业主的“现实需要”还是“潜在需要”?还有很多问题不明确。

如何理解“首先满足”,争议很多,有人认为是指车位、车库应当首先出租或出售给业主,而不能高价出租或出售给业主以外的第三人,如业主有能力购买,则应予以出售;如业主没有能力购买,则应出租。也有观点认为,开发商或者其他产权人出售、出租车位、车库时,应通知业主,在同等条件下,业主优于本小区之外的人购买或承租。还有观点认为: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考虑由区有所有建筑小区的业主享有该停车位或者车库的使用权”。

既然《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已明确了车位、车库的初始权利承认为开发商,那么,也不应任意限制开发商的车位、车库的所有权的正当处分权。

按照《解释》的意思,“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理解为1)按照配置比例满足,开发商对于超出比例的可不予以满足,对外处置;2)满足的方式可以灵活,包括售、租、赠等,可以混合使用各种满足方式。说实在的,仍不明确,《解释》还是需要“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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