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4-14
为了加强对商品房的预售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房地产管理的有关法律和政策,现就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 事包括商品房预售在内的有关交易活动。
二、预售商品房,就事先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房屋在锦江、青羊、金牛、武侯和成华区范围内的,向市房屋产权监理处申请办理;在其他区(市)、县的,向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三、商品房预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使,并领利土地使用证;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或完成基础工程达到正负零零的标准,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商品房预售后,预售人应在30天内将预售合同报原登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作为房屋竣工后进产权登记发证的重要依据。
五、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保证用于预售房屋的工程建设,确保按期竣工和预售合同的切实履行。
六、已经预售的商品房,预售人不得将其再转让给第三人或用于抵押和典当。
七、预售的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预售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购房人,并在竣工验收后的30天内,交易双方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规定的其他证件,向房屋产权产籍主管部门办理新建登记和转移登记。房屋竣工的时间以县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验的书面记载为准。
八、对未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商品房销售的广告手续;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责今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直到不发房屋产权证。
九、已经建成的商品房,必须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禁止无证交易,违者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
一九九四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