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2009-4-14
各市、地、州建委,房地产管理局:
商品房预售是房地产开发融资的一种方式,对于缓解开发资金短缺的矛盾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近日来一些城市由于预售后期管理没跟上或管理不规范,出现质量低劣、更改设计、工期延迟、面积不足、公用面积分摊不合理、配套不完善、物业管理不兑现等问题,引发许多购房纠纷。为切实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现就商品房预售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商品房预售条件审查。
各级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认真按照《四川省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抓好本地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各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收取有关证件、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要按规定到工程施工现场查勘核实,对申请预售时已经完工的工程部分,必须要有工程质监部门出据的质检合格证明。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要认真对各项证件、资料的合法性,对收件齐全、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明确,且投资达到规定要求的,方可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企业资质降级或取消资质的处罚。
二、认真推行《商品房购销合同》规范(标准)文本。
商品房预售,必须严格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局监制的《商品房购销合同》规范(标准)文本,对不使用《商品房购销合同》标准文本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交易和产权登记手续。合同的各项内容要按要求认真填写,对于商品房质量、设计、装修、建筑面积(实得建筑面积、公共与公用分摊面积)、价格、交付期限、公共配套、物业管理、买方分期付款方式等方面要有具体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开发企业不得要求承购人在预售时,一次性付清全部房价款,交付的竣工商品房屋必须经质检验收合格。
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交易登记时,要认真审查商品房购销合同内容,对合同签订内容不完善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责成当事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合同内容。
三、加强商品房预售后期的跟踪管理。
开发企业收取的商品房预售资金要存入银行专户,并专款用于有关工程的建设,不得挪用其它方面,各有关银行应对预售款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预售专款专用。开发企业必须按期将工程进度、预售款使用和分部分项工程质检情况填入《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定期监督检查,对不按预售审批要求进行建设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
商品房预售是否能健康地行,直接影响开发企业的经营和购房者的切身利益,并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各地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本地商品房预售中出现的问题,要采取积极措施进行规范,并同时将情况报告我委。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