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告
【发布日期】2009-2-10
我局与市财政局在2008年7月份联合发布《转发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房字〔2008〕557号),为进一步明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统一执行时间,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购房者在2008年7月31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仍为住宅(含别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
二、购房者在2008年8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2008年2月1日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仍为住宅(含别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
三、购房者在2008年8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购买的房屋在2008年2月1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按新标准交存,即高层(有电梯)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5元;多层(无电梯)住宅(含别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7元。
独立非住宅物业可参照高层(有电梯)住宅的标准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在2008年7月31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已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7元或105元的标准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购房者可在2009年3月1日~31日经核实后向原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银行办理多交款退款手续。
咨询单位: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所
咨询电话:83636406、83636575、83636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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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OO九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