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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建立市重点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7-09-13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178次 [字体: ] 背景色: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建立市重点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2-9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关于建立市重点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九日

关于建立市重点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的意见

市建委 市规划局 市国土资源房管局

为进一步畅通市重点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加快重点项目建设步伐,充分发挥市重点建设项目对扩大内需的拉动作用,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扩内需、保增长、促稳定”的一系列措施,按照“依法行政、加快审批、提高效能”的原则,建立市重点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促进市重点建设项目又好又快发展。

二、适用范围

市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市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列入年度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租赁住房)计划项目和市重点“两改”(旧城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以下统称市重点建设项目)。

三、采取积极措施,缓解资金压力

(一)对招拍挂出让土地,建设单位在与市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定金后,可在60日内再缴纳不低于30%的土地出让金,剩余部分可分期缴纳(期限不超过一年),并同时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二)对列入保障性住房计划的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项目规划红线外所需各项市政配套设施投资列入市财力计划;对市重点建设项目安置房及规划范围内商品房屋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采取分期缴纳的方式,可缓至单体竣工验收前缴纳。

(三)实施拆迁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如资金确实困难,土地纳入储备后,可由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从储备资金中提前拨付部分资金用于区政府的征地拆迁补偿,如贷款垫付,应承担相应利息。

四、优化审批流程,加快项目建设

(一)在取得初步规划设计条件,并完成土地预审、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备案及拆迁补偿安置成本(含住宅和非住宅)测算核准、土地评估、用地配置审查、供地方案批复等工作后,即可组织实施项目招拍挂或土地招拍挂。初步规划设计条件涉及控规调整和容积率、用地性质变更的,按程序报市城规委审核后,可进行微调。

(二)市重点建设项目已办理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手续,原房地产权证注销达到95%的,由区政府出具承诺担保函并报市委市政府信访局备案后,建设单位即可与市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办理划拨用地手续;市国土部门根据安置房用地、出让地块,按片分块、依次供地;相关部门据此办理规划、环保、消防、人防、施工图审查、施工等手续。

(三)项目建设工程建筑单体方案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持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建筑单体方案,可到市建管部门办理基坑提前开挖招标手续。施工单位持中标通知书办理安监、质检提前介入手续。在深基础支护方案和安全生产、临建设施文明施工符合要求后,可进行基坑开挖。其中,需全部开挖建设用地的项目,可持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方案到市建管部门办理基坑提前开挖招标手续。

(四)项目建筑单体方案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持施工图设计和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单体方案,分别办理消防、人防、施工图审查手续,相关部门应就分部工程出具审查意见。

(五)建设单位持土地权属无争议、界址清楚的土地证明材料到勘察测绘单位依据批准的建筑单体方案办理现场放线手续;勘察测绘单位放线后,经规划部门初验、核查无误后,由勘察测绘单位出具《市重点××项目建筑方案规划建筑放线图》,图纸上应加注“建筑外轮廓线以最终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为准”。

建设单位在规划部门现场初验通过后的5个工作日内到勘察测绘单位申领《放线图》,并送规划部门备案。

(六)建设单位持施工图审查受理证明,到市建管部门办理主体工程施工招标手续;持施工图审查意见或阶段性审查意见,办理质量监督提前介入手续;持与市国土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批准文件办理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七)项目在取得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后,建设单位持定位报告单、测绘放线图到规划部门办理正式规划验线手续。

五、明确商品房预售条件,实行项目资金监管

建设单位在多层住宅完成1/3主体、高层建筑完成基础工程,并已缴清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权属登记后,可持有关材料到市国土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市建设部门要按规定加强对建设单位项目资金(含项目资本金和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项目资金必须用于与预售商品房有关的工程建设、缴纳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归还银行贷款。

六、收购符合条件的住房,鼓励货币化拆迁安置

制订鼓励拆迁政策,推行货币化拆迁安置,对市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涉及的居民和单位拆迁,以及保障性住房建设,积极采取建、购并举的方式,通过政府竞价收购符合户型标准的在建“两改”项目房源,用于市重点建设项目异地安置房或保障性住房。

七、密切配合,建立工作会议制度

市建设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等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和项目进展,研究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协调解决项目落实、联动事项。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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