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1-15
海 南 省 政 府 文 件
琼府〔2009〕10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依法加强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管理,强化节约集约用地,推进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划拨范围,促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
各市、县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划拨用地目录》范围审批划拨用地,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供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应实行有偿使用。禁止擅自扩大划拨用地范围,将经营性项目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的行为。
二、严格控制国有划拨建设用地规模及划拨建设用地条件,强化节约集约用地
各类非农业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各类建设项目的用地标准,结合本地实际从严核定划拨用地规模,严防通过虚假项目骗取划拨建设用地或擅自扩大划拨建设用地规模的行为,严禁超标准审批划拨用地。
各市、县政府应当在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开竣工时间、规划设计条件、需缴交的划拨土地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用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确定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必须写入划拨决定书。
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对于不按划拨土地规划设计条件建设、变相扩大划拨土地规模的项目,规划、建设等主管部门应依法处以限期整改、拆除违法建筑物或构筑物、按市场价补交多占地价款或核减划拨用地规模、直至收回划拨用地。
三、严格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用途管制,规范国有划拨建设用地流转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
各市、县政府要加强划拨建设用地流转管理,避免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违法入市。未经依法批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承包、作价出资、抵押。划拨土地上原有建筑物及其他构筑物转让、出租、承包、作价出资、抵押的,其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同时流转,必须依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划拨决定书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确需改变用途的,必须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原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划拨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统一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同时必须符合省人民政府或市、县政府对相应地块规划确定的发展方向。否则,经市、县政府批准可依法收回后统一按规划安排开发利用,并按规定予以补偿。经依法批准原土地使用权人利用原有划拨建设用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应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并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按照确认的评估价格40%补缴土地出让金。
各市、县政府应建立健全国有划拨建设用地收益的征缴管理机制,防止国有土地收益流失。经依法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规定的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并由受让人与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确认的评估价格的40%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联合举办企业的,按经评估确认的土地入股额的40%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承包的,应当按经确认的租金、承包金的40%交纳土地收益。
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划拨建设用地处置问题仍按现有规定执行。
四、严格依法收回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各市、县政府要加强对划拨建设用地的监督管理,对于具有以下情形的划拨建设用地应严格依法收回:使用划拨土地的单位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的划拨建设用地;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后停止使用的划拨建设用地;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2年未使用的划拨建设用地;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划拨建设用地。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经市、县政府批准可以依法收回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按规定给予补偿。
五、切实加强对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的执法监察,依法查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管用过程的违法行为
各市、县政府和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划拨建设用地监督管理,从严管好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划拨建设用地管理台账,每年组织开展针对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的专项检查,重点查处擅自改变划拨建设用地用途、非法流转划拨土地建设使用地、不按规划设计条件建设、通过虚假项目骗取划拨建设用地或扩大划拨建设用地规模等违法行为,并将检查和查处情况上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市、县政府要进一步规范国有划拨土地管理和审批行为,坚持政务公开、内部会审、集体决策。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的有关责任人,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政府将进一步加强对市、县政府划拨建设用地审批与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精神的各类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