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下放物业管理有关管理权限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2-25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五城区经济管理权限促进中心城区加快发展的意见》(成委发〔2010〕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物业管理发展实际,在将我局依法行使的有关管理权限下放五城区(含高新区)的同时,一并下放给其他区(市)县。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事项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及高新区规划建设局(以下统称各区(市)县房管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行使以下所列物业管理职权:
(一)负责在辖区内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申请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核定、资质变更的受理、审批、发证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核准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招标、中标的备案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的备案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纠纷调处和信访、安全监管指导工作;
(六)其他职权,依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行使。
二、分级责任
(一)各区(市)县房管局具体负责物业管理下放管理权限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职权范围内因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信访(含市长电话、市长信箱)、安全监管指导等的处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市房管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政策制定、指导,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业业务培训等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工作。
(三)市房管局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有物业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行为地所在区(市)县房管局依法查处,并将处理情况报送市房管局。
三、具体事项的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核定、资质变更,经各区(市)县房管局分管负责人审批签字后,符合资质条件的由各区(市)县房管局负责填发资质证书。
物业服务企业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证书由市房管局统一购买和管理,根据各区(市)县房管局所需数量在加盖市房管局公章并登记后提供。
物业服务企业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证书的编号以各区(市)县的第一个字进行编排,其中暂定三级资质证书的编号加“暂”,且有效期为一年。如锦江区三级资质证书的编号为“成房锦(2010)001”,暂定三级资质证书的编号为“成房锦暂(2010)001”。
(二)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核准和物业管理招标、中标的备案及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的备案,由各区(市)县房管局依规定核准、备案后,在按照示范文本自行印制的文本上加盖区(市)县房管局公章。
四、统计报送
各区(市)县房管局每月定期向市房管局报送物业管理工作信息及物业管理监管台帐,并加强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宣传工作。
五、监督考核与处理
市房管局建立物业管理权限工作的监督考核机制,加强对各区(市)县房管局履职情况的动态监管和工作考核。
市房管局发现区(市)县房管局在一年内有3起以上违规审批、违法管理行为的,责令其改正并暂停有关下放的管理权限、予以通报批评;有5起以上违规审批、违法管理行为的,责令其改正并收回有关下放的管理权限、予以通报批评。
六、实施时间
我市物业管理有关管理权限下放工作于2010年3月1日起正式启动。
特此通知。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