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9月24日,张某与某装饰公司签订了一份家居装饰工程合同。考虑到装修噪声会影响邻居的正常生活,开工前,张挨挨家挨户向楼上楼下的邻居打招呼,并在装饰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人员每天的施工时间为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时30分至5时30分。住在楼下的72岁的何老先生曾患过心肌梗死并住过院,考虑到这个情况张某特地到何某家说明了情况。但是施工人员并没有严格按约定的时间施工。为此,何某夫妇多次与施工人员进行交涉,但施工人员没有改变做法。
2002年12月18日晚上,何某和老伴施某看完电视后已是21时45分,夫妻俩正准备休息,施工人员却又在楼上的施工现场开工了,刺耳的噪音扰得施某和丈夫何某无法睡觉。何某便上楼与施工人员交涉,妻子施某在家里等着丈夫回来。过来好久也不见何某回来,施某感到有些不对头,赶紧披衣上楼。等她走到张某家门口时,却发现何某已瘫软在施工现场不省人事。何某被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为心肌梗死急性发作死亡。施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索赔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0万元。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及有关费用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丧葬费1000元,并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律师评析
本案关键的法律问题是某装饰公司装修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装修行为所产生的噪声污染到底与何某的死亡有无因果关系。
这是一起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案件,属特殊侵权行为,在责任认定上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由某装修公司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不论加害人实施侵权行为时有无过错,都应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责任。判断加害人是否承担无过错责任,需要确定其行为是否违反了保护他人生命健康权的法律规定以及该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装修公司夜间的施工产生了噪音,而这噪音直接诱发了何某的心肌梗死,导致何某的死亡,可见某装饰公司装修行为具有违法性,装修行为所产生的噪声污染与何某的死亡存在着因果关系,因此装修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维权指南
按照法律规定,某装饰公司作为被诉主体是适当的。
相关法规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