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和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27
绿色建筑
建办科[2012]4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交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做好《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的落实工作,加强和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评审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从转变城乡建设发展模式出发,以推广绿色建筑为重要抓手,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与措施,大力引导和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我部将对各地绿色建筑配套激励政策制定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并作为评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绿色建筑示范社区等称号的依据之一。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738-2006)、《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9]109号)以及相关评价技术细则、地方标准等相关规定,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审查和管理工作,提高工作质量,保证绿色建筑的健康发展。
三、各地在组织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评审中,应严格材料审查。评价标识项目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完整有效。项目名称必须与立项批复的名称一致,项目图纸必须是按规定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图等。补充提供的说明、设计变更等材料需提供重新审查证明。需检测的,还应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建筑能耗及能源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应按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出具测评证明。
四、各地应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发展绿色建筑。项目所在地区已经颁布地方标准的,各评审机构应保证同一行政辖区所有项目执行相同标准,并从严采用标准。
五、混合功能类型(即在同一建筑中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使用功能,如商用和居住等)的建筑应作为一个整体申报,不同功能区分别评价,整栋建筑星级评定就低不就高。一个完整区域中的部分单体建筑或建筑群单独申报评价标识时,涉及到人均用地、绿地率等该小区整体性指标,应按规划确定的整个区域的指标计算,各指标计算的相关统计口径必须一致。
六、鼓励业主、房地产开发、设计、施工和物业管理等相关单位开发绿色建筑。在申报设计标识时,设计单位应作为申报单位;申报运行标识时,物业单位应作为申报单位。鼓励设计单位将项目设计与绿色建筑咨询紧密结合。专业咨询单位就应在项目设计过程中积极介入开展绿色建筑咨询工作,并对项目设计方案的完善发挥应有的作用。项目主要申报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要出席评审答辩,专业咨询单位不应作为申报的牵头单位。
七、各地应及时将通过评审的评价标识项目的相关材料(纸制文件和电子版各一份)报我部公示(备案)。报送材料包括项目名单(附件1)和各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2)、专家评审意见(附件3)、评审报告(附件4、5)。其中:项目名单包括项目名称、申报单位、项目类型、标识类别、申报星级、评定星级等;项目基本情况表包括项目简介、效果图、关键指标、增量成本、主要技术措施等;专家评审意见包括项目总体指标达标情况、评审结论等,评审中需要经过复审的还应提交专家复审意见;评审报告包括各项指标主要内容、采取的主要措施等。已通过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示、公告报我部备案的项目,还应提供公示、公告文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