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强化房地产市场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4
穗国房字〔2013〕115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近期,我局发现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不严格执行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骗取购房资格、无预售证收取“诚意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为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监管,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坚决制止和查处房地产经纪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我局将于近期依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市场检查,对各类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和整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检查限购政策执行情况
(一)检查国家、省、市房地产调控政策执行情况。商品房销售现场醒目位置有关限购政策张贴、向意向购房人做好房地产调控及限购政策解释宣传工作情况。
(二)针对以虚假信息骗购住房行为,检查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有无按照《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我市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穗国房字〔2011〕156号)执行下列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立即与其解除买卖合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通知并协助售房人与其解除买卖合同。房地产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采用怂恿、协助购房人出具虚假社保证明或纳税证明等方式骗购住房的,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并予以曝光。
二、重点检查商品房项目违规预售行为
(一)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以下简称53号文)规定,检查以下违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进行预售,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收取诚意金等方式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
(二)依据53号文,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如实公开预售证、可售房源、价目表、规划附图等有关文件资料的情况,检查以下违规行为: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预售未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行为。
(三)依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规定,检查以下违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虚假违规广告,采用与预售证上使用性质不符的名称促销房地产项目等违规行为。
三、重点检查房地产经纪违规行为
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8号令)、《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规定,检查以下违规行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提供或者代办虚假证明材料;协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承购或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采用隐瞒、欺诈手段诱骗购房人交易或强制交易,赚取中介费及交易差价等违规行为。
四、自行整改,严肃查处
(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此通知后,要对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立即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二)我局将加大执法力度,对于仍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整改不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将依法以公开曝光、信用扣分、吊销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限制网签资格等方式进行查处。
专此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3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