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公产房屋出售收入管理若干问题处理方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6-4
津国土房保〔2013〕156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及驻津单位:
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关于公房出售收入管理若干问题处理方法的通知》(津国土房改〔2008〕453号)有效期即将届满,针对部分单位在公产房屋售后维修基金使用和公产房屋售后办理房地产权证过程中反映的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方法通知如下:
一、关于住房基金用于公产房屋售后维修的问题
针对单位产房屋售后维修资金不足,且不具备实施住房货币分配条件或住房货币分配工作已经完成的单位,经单位职代会或工会审议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区县房委办批准,可将公产房屋出售收入中按规定用于住房货币分配的资金用于公产房屋售后维修。程序如下:
(一)单位到审批部门领取并填写“维修资金使用按套分摊明细表”或“更新改造资金使用按幢(所)分摊明细表”,同时提供区县经办支行打印的公产房屋售后维修基金和住房基金账户对账单、维修方案和维修预算。
(二)单位产房屋售后维修基金余额为“0”时,单位到审批部门领取并填写“天津市住房基金使用申请书”,同时提供单位职代会或工会审议同意单位将用于住房货币分配的公产房屋出售收入用于公产房屋售后维修的证明材料。
(三)公产房屋售后维修基金余额不为“0”时,单位先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集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房委办〔2003〕63号),申请使用公产房屋售后维修基金账户内全部余额,再申请使用住房基金用于公产房屋售后维修。
二、关于补缴公产房屋售后维修基金办理房地产权证的问题
针对1999年6月30日前单位集资建房,按公产房屋出售政策向单位职工收取了售房款,因职工购房款用于建房,未存入售房款专用账户,无售房专用发票,无法办理房地产权证的情况,单位经批准,可将按售房收入的25.4%提取的公产房屋售后维修基金纳入专户管理后,办理产权手续。程序如下:
(一)单位提出补缴公产房屋售后维修基金的申请,提供补缴明细、单位集资建房相关资料、职工交纳集资款的凭证,由区县房委办核定公产房屋售后维修基金数额,出具同意该单位补缴公产房屋售后维修基金的批复意见。
(二)补缴资金存入公产房屋出售收入集中存款账户,其中11%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记账到每套住房;有电梯、水泵的住房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建立电梯、水泵更新改造资金并记账到每幢(套)住房;其余更新改造资金记账到每幢(套)住房。
(三)承办银行开具公产房屋出售收入专用发票,售房单位凭此发票办理房地产权证手续。
三、本通知自2013年6月12日开始施行,至2018年6月11日废止。《关于公产房屋出售收入管理若干问题处理方法的通知》(津国土房〔2008〕45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2013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