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调整本市社会救助相关标准后做好住房保障相关衔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5-20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目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已发文明确,自2013年1月起,本市城市低保标准由家庭人均月收入520元调整为580元,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维持现行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740元,现就做好住房保障相关衔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廉租家庭租房补贴及实缴月租金的调整工作
(一)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城六区和相关远郊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调整后的城市低保标准核定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家庭的租房补贴金额及实物配租家庭的实缴月租金。
(二)对已签订《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租房补贴协议)》的廉租家庭,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合同期内对其领取的租房补贴不做调整;重新签订合同时再按调整后的城市低保标准核发租房补贴。
(三)对已签订实物配租租赁合同的廉租家庭,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合同期内对其实缴月租金不做调整;重新签订合同时再按调整后的城市低保标准核定实缴月租金。
二、做好廉租住房家庭收入准入标准调整工作
目前, 门头沟区、房山区、顺义区、大兴区、昌平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县、延庆县的廉租住房家庭收入准入标准均为家庭人均月收入731元,低于2013年本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740元),应及时调整,并于2013年7月10日前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三、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的调整工作
(一)人均月收入低于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申请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家庭应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其中提交《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家庭应同时提交民政部门核准的《北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表》复印件。申请家庭成员按民政部门在上述证件中标明的人口认定。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对证件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核对人须签字确认,同时留存《北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表》复印件。
(二)区县、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不再审核上述持证家庭的收入情况,其家庭收入以民政部门核定的收入为准。
(三)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申请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不能提交上述证件的,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关于规范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街道(乡镇)初审环节民主评议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2〕195号)的有关规定对申请家庭的收入等情况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后提出审核意见,评议时间不计入审核办理时限。
(四)区县、街道(乡镇)住房保障部门仍按现行规定对上述申请家庭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审核。
四、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