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登记中房屋设计用途和土地用途填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6-6
津国土房地权〔2013〕163号
各区、县国土分局,各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蓟县地矿局,红桥房产总公司,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关于规范房地产登记中房屋设计用途和土地用途填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6〕1166号)超过有效期限,已经废止。现将修订后的《关于规范房地产登记中房屋设计用途和土地用途填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6月6日
关于规范房地产登记中房屋设计用途和土地用途
填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加强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规范房地产登记中房屋设计用途和土地用途填写,减少纠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屋竣工后,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时,土地用途按照土地初始登记证载用途填写。房屋设计用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及附图等规划批准文件填写。
房屋设计用途分为“居住”和“非居住”。
规划批准文件明确整幢建筑为住宅的,房屋设计用途按“居住”填写。属于与住宅相连的、专为本小区业主日常生活以及居住的服务配套用房(包括水泵房、锅炉房、变电室、电梯间、避难层等),且规划批准文件未注明商业等其他用途的,亦按“居住”填写。
规划批准文件明确注明用途为商业、办公等其他性质的房屋,房屋设计用途统一按“非居住”填写。
二、已进行登记的独用非住宅房地产,需补办土地出让或划拨用地批准手续的,土地使用证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或房地产权证中记载的土地用途与房屋设计用途不一致的,按土地用途办理土地出让或划拨手续。
属于与住宅相连的底商等非住宅需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按照《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用〔2013〕18号)
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后,进行土地和房屋登记时,土地用途与房屋设计用途按本规定第一条填写。
三、本通知自2013年6月6日起施行,至2018年6月6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