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房地产登记中采集当事人照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6-17
津国土房地权〔2013〕176号
各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滨海新区房管局),有关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关于房地产登记中采集当事人照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8〕660号)有效期即将届满,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防范当事人的虚假登记行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登记机构在受理自然人或其代理人房地产登记申请时,应采集当事人照片。
二、已采集的照片应当妥善保存在房地产权属登记系统数据库中。权利人申请办理其他登记时,房地产登记机构审核人员应当调取系统中的照片进行比对。
三、房地产登记工作人员需作好解释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配合照片的采集工作。
四、本通知自2013年6月18日起施行,至2018年6月18日废止。原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的《关于房地产登记中采集当事人照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8〕66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2013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