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0-8 【作者】国土资厅发〔2013〕44号 【来源】
国土资厅发〔2013〕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有关直属单位,机关各司局: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职能转变、简政放权的决定,现就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下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今年以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以下简称《决定》)涉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下放12类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取消13类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事项,调整管理方式为备案。对《决定》下放核准权限的12类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同级审查”的原则,由省级或相应的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
二、下放备案类项目用地预审权限
按照投资管理权限规定原相应需报部用地预审的备案类项目(含《决定》包括的核准类调整为备案类的项目),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各地要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等规定,规范程序,严格把关,加强监督监管。
三、进一步做好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
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文件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各地要合理界定零星分散建设项目范围,切实负责,进一步做好用地预审服务。
201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