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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竞买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7-08-21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123次 [字体: ] 背景色:        

关于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竞买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9-22

市国土房管局 市财政局关于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竞买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国房字〔2013〕106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国土资源部令〔2007〕第39号)和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现就国有土地使用权竞买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证金的收取与上划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保证金按广州市物价局当年核准的收费标准计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公告发布后,竞买人按公告要求将保证金缴入相应土地交易机构账户后参加 竞买。

成交确认后,在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竞得人支付的竞买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竞得人缴交的人民币保证金由土地交易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上划至同级财政部门。竞得人缴交的外汇保证金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暂存于土地交易机构账户。

二、人民币保证金的转抵

(一)竞得人签订《广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后,应将人民币保证金转抵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出让金)。

(二)保证金转抵出让金程序。负责开具《土地出让金收款通知》的单位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如下资料提供给土地交易机构:

1.《广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一式四份);

2.《土地出让金收款通知》第一联复印件(一式四份);

3.成立项目子公司的单位需提供承诺书原件(一式四份)。

土地交易机构在收到资料5个工作日内,发函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保证金转抵出让金手续。

财政部门在收到土地交易机构的转抵申请函后5个工作日内审批并办理保证金转抵手续,向土地交易机构提供银行开具的出让金票据。土地交易机构将该出让金票据转交竞得人。

三、人民币保证金的退还

(一)人民币保证金退还的情形。

1.未竞得人缴交的保证金,应由土地交易机构退还原账户。

2.因收取保证金的账户与收取出让金的账户分属不同级财政部门,而不能转抵为出让金的,竞得人在缴齐出让金后,土地交易机构应将保证金退还原账户。

3.土地转让的,受让方征得转让方同意后,土地交易机构应将保证金退还原账户。

4.根据相关规定确需退还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二)退还保证金的程序。

1.未竞得人缴交的保证金,由土地交易机构在竞买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直接退还原账户。

2.竞得人在未转抵保证金情况下交齐土地出让金的,由竞得人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提供土地交易合同、双方结清价款的票据,土地交易机构核对并确认竞得人已缴齐土地出让金后,在5个工作日内发函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退还保证金。财政部门在收到土地交易机构的退还申请函后5个工作日内审批并退还至竞得人原账户。

3.土地转让方同意退还受让方竞买保证金的,由受让人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提供土地交易合同、转让方同意退还受让方竞买保证金的证明,土地交易机构核对并确认后,在5个工作日内发函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退还保证金。财政部门在收到土地交易机构的退还申请函后5个工作日内审批并退还竞得人原账户。

四、外汇保证金的划转、退还

(一)未竞得人缴交的外汇保证金,由土地交易机构在竞买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后退还原账户。

(二)竞得人外汇保证金划转、退还程序。

1.土地出让的,当竞得人已足额缴纳首期出让金时,竞得人可提出申请,提供合同和已缴交出让金票据,由土地交易机构收齐上述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报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将外汇保证金划转至外国投资者后续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或凭原划出核准件划回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账户。

2.土地转让的,竞得人提供转让方同意退还保证金的证明,由土地交易机构收齐上述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报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将外汇保证金划转至外国投资者后续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或凭原划出核准件划回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账户。

五、保证金利息的退还

保证金在土地交易机构账户所产生的利息,结息后5个工作日内由土地交易机构退还原账户。

六、其他

(一)经依法书面通知或公告程序仍无法清退的保证金,由土地交易机构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二)土地出让竞得人违约的,竞买保证金作为定金不予退还,由土地交易机构通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上缴国库。土地转让竞得人违约的,保证金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处理。

(三)国家、省、市以及司法机关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买、挂牌竞买保证金处理有其他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从化市、增城市、南沙区、萝岗区国有土地竞买保证金的操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七、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市国土房管局

市财政局

201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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