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城区限价商品住房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0-14
成府函[2013]8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力度,扩大我市保障性住房保障受惠面,更好地满足广大群众改善型住房需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中心城区(五城区和成都高新区)限价商品住房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限价商品住房家庭年收入及个人年收入条件调整为家庭收入10万元以下,单身居民年收入5万元以下。
二、限价商品住房购房单身居民年龄准入条件调整为年满25周岁。
三、限价商品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准入条件调整为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2平方米。
四、限价商品住房可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优先对棚户区改造的被征收人进行实物安置。
五、本通知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