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收入准入条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1-4
津国土房保〔2013〕320号
各区、县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扩大我市限价商品住房保障范围,使更多住房困难家庭能够通过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解决住房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限价商品住房收入准入条件事宜通知如下:
自2013年12月1日起,本市限价商品住房收入准入条件,由家庭上年人均收入低于3万元,调整为家庭上年人均收入低于4.5万元,户籍、住房、财产等其它申请条件不变。
收入准入条件调整后,本市人员申请限价商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其中,具有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和蓟县非农业户籍的人员,申请时需在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含天津空港经济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苑科技园区)工作并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二、家庭上年人均收入低于4.5万元。
三、家庭人口为2人及以下的,人均财产低于13万元(含);家庭人口为3人的,人均财产低于11万元(含);家庭人口为4人及以上的,人均财产低于10万元(含)。
四、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单人申请的应无私产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
本通知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