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汛期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5-19 【作者】 【来源】
京建发〔2014〕169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各相关单位:
2014年汛期将至,现就做好汛期物业管理服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防汛值班制度,落实防汛责任。各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防汛第一责任人,各物业项目负责人是项目防汛第一责任人。各物业企业要以物业项目为单位,将汛期内24小时值守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防汛期间,项目出现险情时要及时报告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
二、开展汛前隐患排查,及时排除安全风险。上汛前,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特别是屋面、专用排水设施、排水井和排水管线、普通地下室、地下车库以及地下设备机房等进行一次全面的隐患排查,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予以排除。属于《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6种紧急情况,需要使用维修资金进行维修的,要按照《关于简化程序方便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3〕20号)的要求,及时进行维修,确保房屋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安全。
三、做好汛期应急工作。各物业服务企业要结合各物业项目实际,分别建立有操作性的防汛应急预案,组织不少于一次的防汛应急演练,确保各项目负责人和一线工作人员能够熟练应对防汛应急情况。
四、做好防汛物资储备。各物业服务企业要针对可能出现的屋面渗漏、排水管线堵塞、地下空间倒灌等问题,提前做好物料储备。防汛物资配备的种类及数量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河道周边、地势较低或曾经受灾的项目应加大物资配备,确保汛期内出现强降雨时,共用设施设备能够安全运行。
五、加强防汛检查指导。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要建立防汛抢险应急队伍,同时加强对会员单位防汛工作的培训和指导。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要加大对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的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力度,督促各物业服务企业认真做好防汛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查处。
六、本通知有效期至2014年9月30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