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心城区旧城改造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3-11 【作者】 【来源】
中心城区房管、发改、国土、规划部门:
为贯彻执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心城区旧城改造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的通知》(成办发〔2013〕57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加强市级统筹管理,规范旧城改造行为,维护改造范围内居民合法权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项目启动程序
中心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成都高新区)实施旧城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旧城改造项目,需要对原房屋所有权人进行搬迁并给予补偿的,统一纳入房屋征收管理体系,由各区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各区房管部门作为房屋征收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城改造项目启动的申请工作。
旧城改造工作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各区政府应当在每年12月底之前编制下一年度改造计划,落实改造项目,并报送市房管局。市房管局在收到各区政府报送的年度改造计划后30日内编制完成《成都市中心城区旧城改造年度计划》,并抄送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各区房管部门据此向发改、国土、规划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启动前的各项手续。未列入年度改造计划的项目,一律不得启动。各区政府需要调整年度改造计划的,应当重新报送市房管局。
二、关于房屋补偿标准
改造范围内房屋的补偿费用包括房屋补偿费、政策性补偿费、政策性补助费、政策性补贴、提前搬迁奖励五部分。提前搬迁奖励包括户奖、楼栋腾退奖,选择货币补偿的可按房屋建筑面积给予面积奖,除此之外不得另行设立奖项。其中户奖每户不超过6万元,楼栋腾退奖每户不超过2万元,面积奖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
各区应当严格按照《通知》以及《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成房发〔2012〕131号)规定的标准和执行办法制定补偿方案,不得随意增减补偿项目,不得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
三、关于补偿方案审查
所有改造项目的补偿方案,包括模拟搬迁补偿方案、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各区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论证,并报经市房管局审查同意后,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各区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及时公布,根据公众意见情况需要对补偿方案进行修改的,应当重新报经市房管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公布实施。
市房管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补偿方案的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告知理由,由各区政府对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审查。
四、关于评估报告备案
各区房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将其报送市房管局备案。
评估报告符合规范要求,真实反映市场价值的,经备案后在改造范围内公布;评估价格明显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或评估报告存在明显技术问题的,各区房管部门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必要时应当申请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复核结果进行鉴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不得迎合当事人不当要求,不得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现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经依法确定的评估业务、评估结果经专家委员会鉴定存在重大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等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由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将其从城市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备选库中除名。
五、关于项目综合管理
区房管部门应当在补偿协议生效后15日内,将补偿协议在成都市房屋征收管理系统中进行备案,获取补偿协议备案号。具体负责旧城改造工作的实施单位应当按照《通知》的规定,及时申请办理改造范围内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证注销登记等相关事宜,并对改造现场综合管理工作全面负责。中心城区政府在确保旧城改造项目补偿安置工作完成,并取得市房管局确认的书面证明后,方可申请启动土地上市程序。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房管局、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以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市房管局 市发改委 市国土局 市规划局
201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