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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秩序 推行使用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的通知

日期:2017-08-17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159次 [字体: ] 背景色: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秩序 推行使用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6-30 【作者】 【来源】

成房发〔2014〕108号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成都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国土房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存量房屋(以下简称存量房,保障性住房除外)交易秩序,我局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建立了全市统一的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现就推行使用服务平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发挥服务平台的作用

 

服务平台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包括:存量房房源信息核实,交易信息发布,经纪服务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存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订,存量房买卖过户产权登记预约预审、存量房租赁合同备案等。服务平台与全市统一的房产档案管理系统联动核实房源信息,通过成都市存量房交易信息公示系统、成都透明房产网、移动终端设备等途径发布及时、准确、透明的存量房交易信息,为购房者提供更加便捷的购房及查询服务。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局属有关单位,要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安全监管,促进交易方便,维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服务平台的使用,努力实现对房源信息核实、交易信息发布、交易合同网签等行为的规范,杜绝虚假信息,透明交易流程,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好存量房交易市场稳定。

二、落实房源核实机制,杜绝虚假信息

房屋所有权人发布存量房买卖、租赁等交易信息的,可自行或者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通过服务平台核实、公布房源信息。

经纪机构受委托核实、发布存量房交易信息的,需要通过服务平台与委托人签订存量房交易经纪委托协议;委托人未提供规定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与实际不符的,经纪机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三、严格交易信息发布,透明交易流程

服务平台核实存量房源信息无限制交易情形的,依申请即时自动发布存量房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发布的存量房交易信息,包括房屋的自然状况和相关权属状况、交易条件、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说明事项、发布期限等信息,并自动赋予一房一交易信息编码。

存量房交易信息编码可用于通过服务平台查询该房源的交易状况和变更、撤销已发布的交易信息等事宜。

服务平台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动撤销发布的交易信息:

(一)已网上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

(二)不符合房产交易登记条件;

(三)超过发布期限。

经纪机构应当保持经纪门店、营销推广渠道公示的房源信息与其发布在服务平台的该房交易信息一致,并明确标示该房交易信息编码。

四、完善合同网签机制,保障交易安全

存量房交易当事人利用服务平台网上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后,即可申请网上登记预约预审或者申请租赁合同网上备案。

存量房交易当事人委托经纪机构成交的,还应当利用服务平台网上签订存量房买卖经纪服务合同。

存量房交易当事人通过房产管理政务大厅自由通道进行交易的,依申请进行房源信息核实(核实期限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后,予以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的网上签约手续。

存量房买卖双方在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终止交易期限前或因司法限制等其他原因中止交易的,双方应持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文本及相关身份证明等资料,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网上签约注销手续。

五、加强监督指导,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房产管理监察支队、房产登记中心、房产信息中心等局属有关单位和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切实推进服务平台有效使用。对未按本通知要求使用服务平台的,要予以督促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可纳入服务平台曝光栏目,对经纪机构还可暂停其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服务功能。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加强存量房房源信息核实、交易信息发布等存量房交易活动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处理,做好存量房交易信息发布后的监测、分析工作,建立存量房交易情况评价机制,并定期报告存量房交易状况。

六、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本市中心城区试点推行使用服务平台,并逐步推广至二、三圈层。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20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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