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执行川财综〔2014〕19号免收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相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6-30 【作者】 【来源】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执行川财综〔2014〕19号免收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相关事宜的通知
川建房发〔2014〕330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014年6月24日,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停收和免收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财综〔2014〕19号),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免收居民家庭购买首套自用普通商品住房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为确保执行标准规范统一,经商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现将执行中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以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的时间为准。即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之间受理的登记,执行此标准。
二、普通住房以地方政府按国办发〔2005〕26号文件确定并公布的标准认定,含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拆迁安置住房和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
三、免收居民家庭购买首套自用普通住房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的,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为认定依据。
四、免收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中含免收一本房屋权属证书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