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做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人房屋状况查询比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4-27 【作者】 【来源】
关于做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申请人房屋状况查询比对的通知
沪房管市〔2015〕116号
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
根据《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关于进一步放宽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15〕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时,申请人房屋状况查询比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各区县管理部(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经当事人授权,由公积金管理部向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申请,对当事人及配偶申报的名下产权住房状况进行查询比对。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房屋租赁费用的,以及经公积金管理部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属于查询比对范围。
二、公积金管理部负责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人及配偶房屋状况信息的采集、核对工作,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具体负责房屋状况查询比对和结果反馈工作。
三、经公积金管理部审核,符合条件需要进行房屋状况查询比对的,申请人及其配偶应当填报《房屋状况信息查询申请书(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专用)》(见附件)、身份证件、申请人及配偶的婚姻关系证明等材料。
四、公积金管理部校核申请信息无误后,向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提供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公积金账号、家庭关系、申报的名下产权住房(套数、每套房屋坐落、房地产权证号、建筑面积)等信息。
五、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就公积金管理部提供的信息,对申请人及其配偶名下产权住房状况进行逐项查询比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查询比对工作,并将查询比对日期、查询结果与其申报是否一致的信息反馈公积金管理部。
六、申请人对查询比对的相关信息有异议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由公积金管理部负责调查核实;调查后仍有异议难以核实的,由市公积金中心提交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协助复核。
七、市公积金中心、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要建立健全保密责任制,认真做好房屋状况查询比对的保密工作。从事房屋状况查询比对的工作人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泄露房屋状况信息。违反规定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发现公积金管理部提交查询比对的案件有异常情况的,可请公积金管理部提供房屋状况查询申请书和身份证件等材料。
九、市公积金中心与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建立专线传输的通道,各自指定专人负责房屋状况查询比对工作。市公积金中心和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共同制订查询比对相关的技术规范,落实本通知的有关规定。
十、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对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申请人及配偶房屋状况的定期核查规定,另行制定。
特此通知。
附件:房屋状况信息查询申请表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