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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违规使用行为处理程序

日期:2017-08-14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137次 [字体: ] 背景色:        

成都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违规使用行为处理程序

【发布日期】2015-5-28 【作者】 【来源】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

《成都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违规使用行为处理程序》的通知

成房发〔2015〕85号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成都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成都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违规使用行为处理程序》已于2015年5月11日经第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2015年5月28日

成都市中心城区

保障性住房违规使用行为处理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强化保障性住房违规使用行为处理,规范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处理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成都高新区,简称中心城区)范围内面向社会公开配租配售的保障性住房违规使用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 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管中心)承担保障性住房的日常动态巡查和监管工作,具体负责受理、调查和处理保障性住房的各类违规使用行为。

第四条 下列保障性住房违规使用行为应当依照本程序进行处理: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租赁期满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三)擅自将经济适用住房违规出售、出租、出借、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闲置、改变住房用途的。

(四)自合同备案之日起(未备案的以购房家庭办理产权登记之日)未满5年擅自将限价商品住房违规出租、出借、改变住房用途的。

(五)其他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行为。

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违规使用行为处理按照受理、调查、处理的程序办理。  

第二章 受理

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违规使用行为案件的来源:

(一)受理举报;

(二)定期和非定期的专项督查和执法检查;

(三)物业服务企业日常巡查报告;

(四)其他来源。

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违规使用行为案件经市公管中心决定不予受理的,属实名举报的应当书面通知举报人,并说明理由;其他情况由市公管中心将书面材料存档备查。

第三章 调查

第八条 保障性住房违规使用行为案件受理后,市公管中心应当立即组织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实地调查收集证据,核实违规行为,承担该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主动予以配合。

第九条 调查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告知当事人认定违规行为的事实、拟作出相应处理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条 对于调查属实的,市公管中心按照本程序予以相应处理。对于调查不属实的,属实名举报的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对举报人公开调查结果;其他情况由市公管中心将书面材料存档备查。

第四章 处理

第十一条 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市公管中心发出《整改通知书》,并送达至违规使用者。

(二)市公管中心督促违规使用者在《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

(三)对未按《整改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的违规使用者,市公管中心依照相关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书面告知违规使用者解除合同,并要求违规使用者限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四)违规使用者逾期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公管中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记入个人诚信记录;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租赁期满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市公管中心依照相关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书面告知违规使用者限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二)有困难暂时无法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经申请并经市公管中心同意,可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缴纳租金。

(三)违规使用者拒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市公管中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记入个人诚信记录。

第十三条 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市公管中心依照相关规定和租赁合同的约定,书面告知违规使用者解除合同,并要求违规使用者限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二)市公管中心督促违规使用者限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三)逾期不退回的,市公管中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记入个人诚信记录;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擅自将经济适用住房违规出售、出租、出借、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闲置、改变住房用途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市公管中心发出《整改通知书》,并送达至违规使用者。

(二)市公管中心督促违规使用者在《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

(三)违规使用者逾期拒不纠正违规行为的,市公管中心告知市住房保障机构。

(四)市住房保障机构在收到市公管中心告知后应及时依据相关规定和购房合同约定,分别予以处理: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按原价格收回所出售的住房;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按原价格收回所出售的住房或要求违规使用者完善产权。收回出售住房相关税费的缴纳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违规使用者拒不接受处理的,市住房保障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自合同备案之日起(未备案的以购房家庭办理产权登记之日)未满5年擅自将限价商品住房违规出租、出借、改变住房用途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市公管中心发出《整改通知书》,并送达至违规使用者。

(二)市公管中心督促违规使用者在《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

(三)违规使用者逾期拒不纠正违规行为的,市公管中心告知市住房保障机构。

(四)市住房保障机构在收到市公管中心告知后应及时依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按原价格收回所出售的住房。收回出售住房相关税费的缴纳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违规使用者拒不接受处理的,市住房保障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我市其他区(市)县保障性住房违规使用行为,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参照本程序处理。

第十七条 本程序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2012年12月6日发布的《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违规使用行为处理程序〉的通知》(成房发〔2012〕1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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