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重新签订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5-27 【作者】 【来源】
津国土房管〔2015〕140号
各区、县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公有住房的管理,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4〕55号)规定,对原《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进行了修改,公有住房租赁双方需重新签订《合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新签订《合同》范围
本市城镇范围内执行市政府批准的租金标准的公有住房租赁双方应当重新签订《合同》,租赁双方原签订的《合同》同时废止。公有住房按照产权类别分为直管公产住房和单位产住房,直管公产住房使用绿色封皮《合同》,单位产住房使用紫色封皮《合同》。《合同》文本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印制。
二、职责分工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公有住房签订《合同》的组织、推动、监督、检查工作。各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负责本系统单位产住房签订《合同》的组织工作;各区、县房管局(房产公司)负责本区县直管公产住房签订《合同》的组织工作,并对本区、县单位产住房签订《合同》工作进行指导、推动。市房产总公司对市内六区直管公产签订《合同》工作进行指导、推动。
三、时间安排
(一)培训准备阶段(5月30日前完成)
市国土房管局组织召开全市重新签订《合同》培训动员会。各区、县房管局组织本辖区内的公有住房管理单位进行培训,确保各公有住房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合同》内容、填写方法、公有住房管理系统(包括直管公产房屋管理系统和单位产房屋管理系统)的应用。
(二)打印《合同》阶段(6月30日前完成)
此次重新签订《合同》全部采取计算机系统打印方式,直管公产住房使用直管公产房屋管理系统,单位产住房使用单位产房屋管理系统。各公有住房管理单位应当配备相关设备,及时更新公有住房管理系统打印程序,严格按照系统打印程序打印《合同》,确保工作顺利平稳。
(三)签订《合同》阶段(7月30日前完成)
公有住房管理单位组织公有住房承租人分批、有序签订《合同》,并与原合同承租人信息等内容进行核对,原合同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安排
重新签订《合同》工作关系居民群众和公房管理单位权益,对加强公有住房管理,实现公有住房管理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重新签订《合同》工作的重要性,将此项工作作为今年的重点工作,严格按照各阶段时间安排合理确定工作任务,统筹安排、明确责任、确保落实。
(二)加大宣传力度,做好业务培训
重新签订《合同》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确保重新签订《合同》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区县房管局、房产公司要做好重新签订《合同》工作的业务培训,保证工作人员准确掌握相关政策和业务流程。
(三)热情服务群众,提高工作效率
各公有住房管理单位要做好群众服务,热情接待公有住房住户,提供预约服务,定点、定人、定时接待住户,认真、耐心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为最大限度的方便群众,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各公有住房管理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深入街道、居委会、居民家中等方式,与承租人签订《合同》,确保按时完成重新签订《合同》工作。
附件:1.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2.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填写说明
201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