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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5年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7-08-11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169次 [字体: ] 背景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5年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8-10 【作者】 【来源】

人社厅发〔2015〕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房地局、建委)、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144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4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经研究,原定于2014年10月18、19日举行的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推迟至2015年11月14日至15日举行。现将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考试人员。2014年度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并缴费成功的人员。

二、考试科目。按照《通知》规定,考试科目为:《房地产交易制度政策》(原《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经纪职业导论》(原《房地产经纪概论》)、《房地产经纪专业基础》(原《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和《房地产经纪业务操作》(原《房地产经纪实务》)4科。考试大纲不变。

三、考试成绩的有效期。本次考试人员合格成绩按照《通知》规定,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截至2014年,在原制度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的各科目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

四、证书。从2015年起,通过全部应试科目的人员,按照《通知》规定,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制,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取得的资格可作为聘任经济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五、请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会同各地考试组织实施机构,抓紧做好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2015年度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顺利进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5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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